我國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為物權法實施作準備 防止拆遷無法可依
新華網北京8月24日電 為防止物權法實施后我國城市拆遷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4日開始審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京舉行 新華社照片,北京,2007年8月24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京舉行 8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吳邦國委員長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新華社記者劉建生攝
今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物權法,法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鎮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由法律規定。但目前對于城鎮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征收與拆遷的權限和程序尚無法律規定,適用的是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權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工作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
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有關方面經認真研究,建議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在有關征收法律出臺前,通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
據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擬訂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表示,城市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征收與拆遷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解決物權法施行后城市單位和個人房屋征收和拆遷的法律依據問題,在有關財產征收法律制定前,通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是必要的,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也比較可行。
隨著物權法施行日期日益臨近。將于30日閉會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極有可能表決通過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記者鄒聲文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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