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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面對與中國巨大的貿易逆差和“中國制造”崛起的壓力,美國向中國發起新一輪的經貿摩擦。此次經貿摩擦的起點是美國指責中國侵害其知識產權。2018?年?3?月美國發布的“310?調查”報告和美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的投訴,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轉讓方的侵權擔保責任。美國認為上述規定對于中國以外的技術轉讓方構成歧視,使其不能自由協商合同條款。雖然我國已經刪除了有關條款,美國也請求?WTO?推遲就投訴作出裁決,但技術轉讓合同中轉讓方的侵權擔保責任的問題仍值得探討。
技術轉讓方的侵權擔保責任
從瑕疵擔保責任到侵權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廣義上指賣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而應承擔的一系列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賣方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方對標的物主張權利之“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了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之“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13、314、315?條規定了品質擔保、商銷性擔保和貨物適用于特定用途的擔保。
侵權擔保責任被包含在瑕疵擔保之中,指因標的物與標的物權利瑕疵產生的對合同相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侵權,由賣方承擔責任。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12(3)項規定:“除非另有協議,如果賣方系慣常從事某種貨物交易的人,他即擔保該貨物交付后,不受任何第三人以侵權或類似原因提出的有效指控。”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轉讓方是否承擔侵權擔保責任是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問題。當受讓方實施受讓的技術時,有可能受到第三人的侵權指控,主張受讓人侵犯了其知識產權。一般侵權具體表現為:①轉讓行為存在瑕疵,技術轉讓方沒有合法地轉讓權利,即標的物權利的瑕疵。②轉讓的技術存在瑕疵,雖然轉讓方擁有合法的權利,其本身的應用或者應用范圍仍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即標的物的瑕疵。例如,轉讓方轉讓的專利是從屬專利,雖然轉讓方是合法的權利人,但其技術的實施仍需要取得基本專利權利人的同意,否則仍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