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技術進出口交易的建議
刪除《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后,承擔侵權擔保責任,仍是技術轉讓方的默示義務,但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予以排除。因此,只要合同中沒有相反的約定,技術轉讓方就應當承擔侵權擔保責任。但通過合同約定明確侵權擔保責任是經濟高效的選擇,在合同中最好仍明確侵權責任的承擔。在明確侵權擔保責任時,可能做出更細化的約定。①就侵權擔保責任的范圍而言,應當針對第三人侵權指控的類型,確定責任的承擔方。例如,權利本身瑕疵擔保責任,以及按照合同在合同范圍內實施技術過程中出現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責任,是否都由技術轉讓方承擔責任。②就侵權擔保補償的范圍而言,如果確定由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法院確定的侵權賠償數額、律師費、受讓方因處理侵權指控的其他合理費用等,是否都在侵權擔保補償的范圍內,也需要明確。③在受讓人受到侵權指控時,轉讓方是否參與訴訟,或如何支持受讓方進行應訴,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④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的,是由轉讓人直接支付給侵權訴訟的原因,還是先由技術受讓方墊付,然后向技術轉讓方追償,也可以做出約定。⑤明確約定擔保的時間,侵權擔保責任約定的時間一般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畢時,當然也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完善后仍由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⑥可以約定發生侵權時技術轉讓方協助技術繼續使用。針對第三人可能提出的停止侵權的主張,可以約定技術轉讓方主動與第三方協商,通過賠償等方式得到受讓方繼續使用的權利。
如果雙方約定排除技術轉讓方的侵權擔保責任,則需要使用明確的用語。對于排除的范圍和具體內容等,也盡量做出更詳細的約定。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于我國亟待引進先進技術的?21?世紀初,其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關于強制性侵權擔保責任的規定,是基于保護弱者的考慮。但實際上,需要排除技術轉讓方侵權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很難見到的特殊情形?!都夹g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刪除,對于技術進出口的談判和合同起草,實質影響有限。我國企業在從事技術進出口交易時,應當仔細研究侵權擔保責任的條款,在合同中做出詳細的約定。另外,增強科技實力,增加技術進出口中的話語權,是從根本上合理確定侵權擔保責任的本質保證。我國應進一步重視知識產權保護,鼓勵科技創新,自身在技術上變得強大。(作者:閆文軍 張麗昀,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