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發布國務院令,公布我國首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該條例已經于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該條例的宗旨是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市場為主導的勞動力資源配置方式加快了城鄉人員流動,而目前流動群體85%以上的人員正值青壯年,屬于重點婚育人群。盡管政策對流動人口的婚育管理有嚴格規定,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流動人口非法生育行為的發生,究其客觀原因,主要包括流出地監管鞭長莫及,流入地流動人員的流動性和隱蔽性很大,難于發覺,加之搜索流動人員,工作量大,效果不明顯,從而產生管理漏洞。另外,由于政策的缺失,流動人員的生育權益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很難得到保障。面對這些難題,國務院現在出臺這樣一個條例,可以說是恰如其時。
流動人口范圍被限定于在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
條例規定,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有兩類人員除外:(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這兩類人一種是短期在外人員,一種是在同一城市內跨區居住,基本上不影響戶籍所在地對其的管理,因此,將其排除在外,既不影響我國計劃生育的大局,也減少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壓力。
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政府共同負責流動人口計生工作
條例規定,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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