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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管理,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業的應符合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設置標準和設置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本款所列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
第三條 申請新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發證部門根據設置標準和當地的設置規劃及以上材料對新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