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3日電(記者李菲)日前,民政部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了《關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員救助安置的意見》。《意見》指出,對不能到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由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意見》同時對孤兒救助安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要保護兒童權利。要堅持兒童權利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孤兒的意愿。對可以被親屬收養、撫養、寄養的孤兒,要盡可能維系其已有的親緣和地緣關系;對確實不能在當地安置的孤兒,選擇鄰近城市安置;對省外安置的孤兒,選擇大中城市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或家庭安置。孤兒是少數民族的,要尊重他們的宗教傳統和風俗習慣。
——要積極開展殘疾孤兒醫療康復。對殘疾孤兒,要及時進行治療和康復。凡是具有手術適應癥的,全部納入民政部“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實施手術矯治和康復;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及時裝配。
——要切實保障孤兒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對目前在中小學就讀的孤兒,要根據他們的意愿,盡可能使其在原學校或國內其他條件較好的學校完成學業。寄宿的孤兒學校要為他們提供住宿服務,負責照顧其生活。對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的孤兒,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提供各種幫助,以支持其完成學業;愿意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孤兒,都能免費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接受良好的職業教育。
——要做好孤兒成年后的住房和就業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著眼長遠,切實解決孤兒成年后的住房和就業等方面的問題,使他們的生活、勞動就業得到較好保障。
《意見》明確了“社會助養”的途徑和對象,即社會上愛心人士可以通過資助、提供志愿服務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為一名或者多名孤兒提供生活、教育、醫療、康復等方面的資金保障或服務。被助養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兒,也可以是已經被收養、寄養的孤兒、在類家庭養育的孤兒以及在學校寄宿的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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