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來,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打著保障性住房的名義,以各種形式為公務員建實物型住房有不斷加劇的趨勢?;蛎骰虬档摹案@址俊闭诰硗林貋?。住房保障體系應當覆蓋公務員群體,但公務員住房保障不應當享受“超國民待遇”。
●為公務員建住房是一個并無爭議的命題。但是要動用公共資源,納入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區別化的政策去為公務員建擁有產權的實物型住房,則必須在合法、合規、合理的范圍內,不能靠“打擦邊球”去謀取不正當利益。
●城市的土地資源是國民財富中的優質資源,這些資源必須按照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進行配置,而不能按照某一社會群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進行配置。在公共利益和個別利益的關系上,掌握社會權力的群體應當具有基本的自律精神。
一段時間來,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打著保障性住房的名義,以各種形式為公務員建實物型住房有不斷加劇的趨勢?;蛎骰虬档摹案@址俊闭诰硗林貋?。住房保障體系應當覆蓋公務員群體,但公務員住房保障不應當享受“超國民待遇”。
公務員應當有住房。這是一個無需論證的命題。所有公民都應當享受適當住房。給予公務員這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以一定的區別化保障,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因為公務員是受社會委托維護公共利益的職業群體。這個群體隊伍的穩定符合公共利益的穩定和最大化;公務員不是一個通過市場化競爭來獲取消費性資源的群體,給予崗位對應的福利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務員隊伍的流動性,維護其穩定性。但是,在任何國家,包括住房待遇在內,公務員的福利標準都應當是社會中等水平,而不應享受顯然超出社會其他群體的超國民待遇。
一、任何國家都沒有公務員住房享受超國民待遇的“經驗”
縱觀各國住房保障體系,幾乎找不到為公務員提供實物型產權房的保障方式。除了維護國家形象所必須的“官邸制”住房外(官邸待遇也只是和任期相聯系的一種職務消費,并不和私人產權掛鉤),國外實物型公務員住房保障通常有三個明顯特點。一是以只租不售的租賃型住房為主,例如履行職務所必須的特殊崗位宿舍、政府持有產權的公務員公寓等;二是重點保障的對象是年輕或低端崗位的公務員,例如提供給單身或低端公務員租賃型住房通常含有政府“暗補”貼租,因而租金低于市場價格。三是只保障基本住房需求,適當兼顧一定職務的改善性尋求,不包括享受性需求,例如實物型保障住房通常都是“小戶型”,家庭人口多的一般也只有60-80平方米/套。
少數國家也有與產權相聯系的,但只有三種情況:一是20年以上的舊房,如果當地不再需要,可以賣給居住者。如法國。二是和社會一般住房保障體系融合一起。歐美一些國家所有符合保障條件的社會成員都可購買一種叫做“affordable house”的(意即“與支付能力相稱的房子”,或“買得起的房子”)的住房。這種住房享受政府提供的廉價土地,因而價格便宜,且可以享受先租后買,或分次購買產權等政策援助。其中公務員能享受的區別于其他社會群體的惟一政策是,在這種住房中劃出一定比例優先供應公務員。如英國。三是組建專門針對公務員的建房機構,由公務員通過“公務員基金”等金融組織集資建房。但這種“集資建房”通常仍要按照市場化原則支付地價,而且仍以滿足中低端公務員的需求和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小戶型”為主。如韓國。
國外保障公務員住房是主導性措施是貨幣化、金融化的政策。其中主要做法,一是給中低端公務員比照市場化租金水平發放租房補貼(注意,是補貼租房,不是補貼購房)。二是建立一些含有政府貼租暗補的租賃型公務員宿舍。三是組建公務員住宅基金等互助型金融組織(這種基金也并非公務員所獨享,公務員基金通常只是退伍軍人、教師等各種社會群體同類基金中的一種)。四是為公務員融資購房提供一定形式的擔保。五是通過特定金融組織為公務員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等。
在大多數國家,公務員住房保障都是納入社會一般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社會住房保障體系覆蓋包括公務員在內的社會群體;與其他社會人員相比,公務員在住房上能夠享受的特殊待遇非常有限。
特別強調指出,國際經驗真正普遍證明的一點是,政府持有、配置實物型公務員住房的政策往往是低效率、高成本、浪費資源和容易滋生腐敗的。不僅如此,一些因特定發展階段的歷史條件、社會政治傳統等原因,在公務員住房保障上采取了相對較多區別化政策的國家,例如韓國、日本、法國等,其政府都無一例外地因此項政策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尖銳指責批評。近年來,這些國家都在采取措施逐步收縮原有政策范圍、降低保障標準或努力把公務員住房保障納入社會一般住房保障體系。其中包括高級官員的官邸和普通公務員的“廉租房”。相反,基本沒有對公務員實行區別于其他社會群體住房保障政策的,如美國、德國、瑞典等,則很少因此引起輿論對政府的批評。
在世界各國,公務員群體因政策保障而在當地工薪階層中享受最好居住條件的,不論富國還是窮國,不論大城市還是小城鎮,不論歷史還是現實,除了前蘇聯,一個例證都找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