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我國主體功能區劃相關范疇的內涵特征
科學認識主體功能區的基本內涵。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并進一步對四類主體功能區界定為“優化開發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區域。重點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和人口集聚條件較好的區域。限制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大規模集聚經濟和人口條件不夠好并關系到全國或較大區域范圍生態安全的區域。禁止開發區域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
主體功能區的基本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主體功能區是根據區域發展基礎、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在不同層次區域中的戰略地位等,對區域發展理念、方向和模式加以確定的類型區,突出區域發展的總體要求。
——主體功能區不同于一般功能區,如工業區、農業區、商業區等,也不同于一些特殊功能區,如自然保護區、防洪泄洪區、各類開發區等,是超越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基礎之上的功能定位,但又不排斥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的存在和發揮。
——主體功能區可以從不同空間尺度進行劃分,既可以有以市、縣為基本單元的主體功能區,也可以有以鄉、鎮為基本單元的主體功能區,取決于空間管理的要求和能力。
——主體功能區的類型、邊界和范圍在較長時期內應保持穩定,但可以隨著區域發展基礎、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在不同層次區域中的戰略地位等因素發生變化而調整。現階段允許一些地方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于主體功能區類型劃分做一些不同的探索。
——主體功能區中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開發”主要是指大規模工業化和城鎮化人類活動。優化開發是指在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更加注重經濟增長的方式、質量和效益,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重點開發并不是指所有方面都要重點開發,而是指重點開發那些維護區域主體功能的開發活動。限制開發是指為了維護區域生態功能而進行的保護性開發,對開發的內容、方式和強度進行約束。禁止開發也不是指禁止所有的開發活動,而是指禁止那些與區域主體功能定位不符合的開發活動。
全面把握主體功能區劃的基本特征。
我國比較常見的區劃類型有行政區劃、自然區劃和經濟區劃。行政區劃是指按照省、市、縣、鄉鎮等不同層級政府管轄行政區域進行的空間單元劃分;自然區劃是指依托地形、地貌、降水、植被、流域等自然要素進行的空間單元劃分;經濟區劃是指依據產業、人口、城鎮、交通等經濟要素進行的空間單元劃分。主體功能區劃不同于單一的行政區劃、自然區劃或者經濟區劃,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不同類型的空間單元。主體功能區通過主體功能區劃得以形成和落實,主體功能區劃依靠主體功能區來支撐和體現。
主體功能區劃是一個包含劃分原則、標準、層級、單元、方案等多方面內容的理論和方法體系,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基礎性特征。主體功能區劃是基于國土空間的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現有開發強度、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對于國土空間開發的分工定位和布局,是宏觀層面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基礎,也是微觀層面進行項目布局、城鎮建設和人口分布的基礎。
——綜合性特征。主體功能區劃既要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自然要素,又要考慮現有開發密度、發展潛力等經濟要素,同時還要考慮已有的行政轄區的存在,是對于自然、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綜合考慮。
——戰略性特征。主體功能區劃事關國土空間的長遠發展布局,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在長時期內應保持穩定,因而是一個一經確定就會長期發揮作用的戰略性方案。
穩步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開展制定。
主體功能區規劃是開展和推進主體功能區劃工作的階段性實施方案,也是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必要和重要手段。主體功能區劃工作進展過程中,通過主體功能區規劃來不斷推進和支撐主體功能區的劃分和形成;主體功能區劃方案確定后的實施過程中,還要通過主體功能區規劃來維護和調整主體功能區的功能。2006年10月公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85號)文件中指出,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十一五”規劃中的一項新舉措,涉及各地區自然條件、資源環境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涉及全國人口分布、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涉及國家區域協調發展布局,并進一步明確目前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提出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基本思路,制定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指導意見,編制完成《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草案)》。
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制定和實施主體功能區劃方案的重要文本和依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明確的時限性和階段性。主體功能區規劃一般具有明確的有效期限,并相應明確分階段的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而且,主體功能區規劃完成后,還要具體制定四類主體功能區各自的發展規劃。
——顯著的針對性和可行性。主體功能區劃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戰略性空間布局安排,比較注重科學、理論和理念方面的支撐。而主體功能區規劃則是對于國土空間的階段性和目標性布局安排,更加強調技術方法、數據獲取、實施主體、部門管理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因素。
——較強的指導性和約束性。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后需要報送國務院及政府有關部門審定通過,同時盡快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有效保障規劃的持續穩定實施,并對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發揮較強的指導性和約束性作用。(高國力/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國土地區所)
此文為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2006年度重點課題“我國主體功能區劃分及其分類政策研究”部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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