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開發商拿地將不得分期付款
國土資源部澄清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誤讀 開發商不付全款不給土地證
日前,國土資源部正式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39號令),該《規定》強調,受讓人必須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方可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未按合同繳清土地全部出讓金的,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對于目前一些媒體報道的,開發商拿地將不能進行土地“分期付款”,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上午指出,這個說法是誤讀,如果不違反合同約定,開發商拿地還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證。
新規打擊開發商囤地
記者在39號令中看到,引起誤讀的條款是對原執行的11號令第二十三條進行修改的內容,修改后,該條款規定,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據了解,強調這一規定的原因是,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著受讓人未繳清全部出讓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或根據付款進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造成了一些項目房子都賣了還沒交齊土地出讓金的現象出現,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資金,就大量拿地的問題。39號令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后,這種行為將被明令禁止。有開發商表示,這一政策不僅規范了拿地程序,還將大大打擊部分開發商蓄意囤積土地的行為。
拿地分期付款很正常
據了解,目前,大部分土地出讓都是分期付款的,有部分土地一次性支付,是開發商想在競爭中取得優勢,證明自己支付能力強,畢竟在土地招標和拍賣中,支付進度是一項很重要的指標。
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新規定執行后,只要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是可以的,但不再可以分期、分批拿證了,必須繳清全部出讓金后,才可以拿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一開發商也表示:“一聽說拿地不可以分期付款了,我就覺得不可能。一塊土地動輒幾億元、幾十億元,如果不可以分期付款,大多數開發商都拿不起地了,土地供應量、房子的供應量就會更少。再說,如果不讓分期支付,開發商融資成本會更高,到頭來還不是加到房價上,房價會越來越高。這與大的宏觀政策是相悖的。”(記者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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