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調查成果的公布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 土地調查成果包括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數據庫成果。
土地調查數據成果,包括各類土地分類面積數據、不同權屬性質面積數據、基本農田面積數據和耕地坡度分級面積數據等。
土地調查圖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籍圖、宗地圖、基本農田分布圖、耕地坡度分級專題圖等。
土地調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調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成果分析報告和其他專題報告等。
土地調查數據庫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數據庫和地籍數據庫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和有關標準完成數據處理、文字報告編寫等成果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調查形成的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數據庫成果匯交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土地調查成果匯總的內容主要包括數據匯總、圖件編制、文字報告編寫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八條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檢查驗收,由各級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縣級組織調查單位和相關部門,對調查成果進行全面自檢,形成自檢報告,報市(地)級復查;
(二)市(地)級復查合格后,向省級提出預檢申請;
(三)省級對調查成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上報;
(四)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成果進行核查,根據需要對重點區域、重點地類進行抽查,形成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
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國家、省、市、縣的順序依次公布。
土地專項調查成果,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三十條 土地調查上報的成果質量實行分級負責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上報的調查成果認真核查,確保調查成果的真實、準確。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公布的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以及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和依據。
建設用地報批、土地整治項目立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礎數據與圖件資料的活動,應當以國家確認的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依據。
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以經國家確定的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校核規劃修編基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土地調查任務,該單位五年內不得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一)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任務的;
(三)土地調查成果有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土地調查任務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該單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并不再將該單位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第三十五條 土地調查人員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注銷土地調查員工作證,不得再次參加土地調查人員考核。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調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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