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干二[2009]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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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外部董事隊伍建設,促進董事會規范有效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我們制定了《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以下簡稱董事會試點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職外部董事,是指國資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會試點企業專門擔任外部董事的人員。專職外部董事在任期內,不在任職企業擔任其他職務,不在任職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任職。
第四條專職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社會認可、出資人認可原則;
(二)專業、專管、專職、專用原則;
(三)權利與責任統一、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
(四)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條專職外部董事職務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名稱表,按照現職中央企業負責人進行管理。
第六條專職外部董事在閱讀文件、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等方面享有與中央企業負責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條專職外部董事的選聘、評價、激勵、培訓等由國資委負責。
第八條專職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由國資委委托有關機構負責(以下簡稱受委托機構)。受委托機構設立專職外部董事工作部門,負責保障專職外部董事的辦公條件、建立履職臺帳、管理工作檔案、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傳遞文件、組織黨員活動等事項,并協助國資委有關廳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建立專職外部董事報告工作制度。專職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國資委報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十條專職外部董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遵紀守法,誠信勤勉,職業信譽良好;
(二)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熟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國內外市場和相關行業情況;
(三)具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識人用人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戰略管理、資本運營、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長,并取得良好工作業績;
(五)初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六)一般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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