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后,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采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并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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