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征地管理 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部耕保司司長朱留華就《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有關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通知》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巨大反響。
為了進一步解讀《通知》的有關內容,7月22日上午,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朱留華接受媒體采訪,逐一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記者:征地補償新標準的“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朱留華:征地補償新標準指的是各地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其中,征地統一年產值是綜合考慮一定區域內農用地的年產值來測算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一定區片范圍內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
二是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為20%~30%。
三是體現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
記者:如何保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朱留華:首先是要求建設項目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推行一些地方做法,用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
其次是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
三是健全征地批后實施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后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征地批后監管。
記者:把錢直接補給農民個人,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何確保它的實現?
朱留華:首先應當明確,征地補償費依法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民,但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根據當地的分配辦法,結合安置方式,將核定的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由當地實施征地的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我們主張,各地可利用給農民個人的農業補貼等有關資金直接支付渠道,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農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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