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新鄉市原陽縣教體局向全縣師生印發了《中小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要求在校生家長簽字,這項有著良好愿望且頗具“創意”的工作卻遇尷尬,大多數家長和學生認為《協議書》內容“偏心眼兒”,部分家長將之視為“生死狀”而拒簽。
學生家長:看完之后氣不順
13日上午11時,原陽縣一中分校大門口。報料的學生家長劉根生(化名)向記者出示了學校派發的《中小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協議書》共8頁19條,封面上印有“原陽縣教體局監制”的字樣,最后一頁注明學校蓋章、學生監護人簽字。
劉根生的孩子是原陽縣一中分校的初中住校生,《協議書》是上周五下午孩子拿回家的,班主任要求家長簽字。他和孩他媽仔細看了內容,認為有些條款不能接受,拒絕簽字。
“俺孩兒每學期學費1200元,讓他住校就是為了安全,現在出了這樣一個‘生死狀’,鬧得我兩天沒睡好”。“這上面說法含糊不清,我認為是推脫責任,你看看,”劉根生指著《協議書》第九條說,“‘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炮、玩銳刃鈍器物等,一旦出現后果,由學生自己負責’。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學校有監管的義務,我擔心這是學校玩的花招,孩子如果真出了事,他們就拿這個來壓我們。”
中午12時許,記者隨機采訪了剛出原陽縣一中分校校門的幾名走讀生和家長。
眾家長對《協議書》普遍不滿,但又很難說出個所以然,一位家長說:“就是看完之后氣不順。”家長不簽字,學生能“過關”嗎?有的學生說“沒事,老師不咋管”。有的則說“學校說了,不簽字,以后出啥事學校就不管了”。還有的說“不簽字老師不讓上課,還罰站”。
教體局:《協議書》主要起宣傳作用
校方又是怎樣評價這份《協議書》?當日下午2時30分,記者采訪了原陽縣一中分校銀校長和教務處主任吳安泰。“簽不簽字都沒關系,確實有家長向學校反映這個問題,我們已做了解釋,家長簽不簽字都不影響學生照常上課。”銀校長介紹,《協議書》是上周五上午吳安泰主任去城關鎮教辦開會時領回來的,目前正在全縣中小學推廣。
吳安泰說,《協議書》起到了很好的宣傳作用,有利于幫助學生家長樹立安全責任意識,但是具體到安全事故,“還得靠法律辦事”。
下午4時,在原陽縣教體局安全辦,記者看到辦公室里堆放著許多《協議書》。
安全辦主任宋玉華說,原陽縣10多萬師生,以往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縣里在中小學大力推行安全責任包干制,事故率較往年大大降低,而推行《協議書》的做法也征得了新鄉市教育局安全辦同意。
“我們的初衷是明確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宋玉華說,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河南省中小學安全工作暫行規定》并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廣泛征求上級、同行、教師和學生家長的意見,仔細推敲起草了這份《協議書》,唯獨沒有請法學方面的專家,也沒有讓法制辦的人過目”。
“請家長放心,如果家長不簽字,也不會影響孩子上學,下發《協議書》的主要目的是對家長起到宣傳教育作用,督促他們重視孩子的安全教育。”原陽縣教體局副局長袁彰林表示,如果以《協議書》的名義下發存在不妥,可以更名為《告知書》。
律師: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文書是極其嚴謹的,這種《協議書》的出臺,不論其目的如何都值得商榷。”鄭州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史向東說,“比如《協議書》第九條,其外延界定很不清晰,如果學生真在學校出了事,恐怕責任劃分不會這么簡單。況且出于單方面意愿要求學生家長簽字,何來‘協議’一說?推行這樣的協議,本身就有悖于法律精神和道德準則。”
教育部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臺伊始便頗受爭議。史向東說,現在辦案涉及具體的學生學校事故官司,律師和法院雖然會參照《辦法》,但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劃分還是依據《民法》。“簽不簽都無所謂,和家長簽訂這樣的所謂《協議書》,不具備任何法律效應。”史向東說,“這實際上是個很‘無厘頭’的東西,因為涉及財產方面雙方可以約定,而涉及人身安全的責任劃分是有前提條件的,怎么能搞協議約定呢?這樣做,反而會讓本來負有管理義務的學校和老師放松對自己的要求。”(來源:東方今報 記者 王向釗 今報記者 申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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