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日前制定頒布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掇k法》還就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中國保監會日前正式下發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不僅對保證金存放銀行的范圍有所擴大,還拉長了保證金存款的期限,拓寬了其存款種類,并加強了監管。
《辦法》已自8月2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后,保監會2005年頒布的《關于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存款銀行擴大至全國性中資銀行
《辦法》首先引人注意的一點,是給予保險公司在選擇保證金存放銀行方面更大的自由權。根據規定,原則上只要注冊資本金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的全國性中資銀行,均可成為保險公司的選擇對象。而據2005年頒布的《關于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只有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光大、中信和民生等9家指定銀行有此資格。
此舉實際上是將保證金存款銀行的范圍擴大。數據顯示,僅以上市銀行為例,擁有全國性牌照的銀行除深發展因注冊資本不足20億元不能滿足條件外,一些未在上述指定范圍內的銀行如浦發銀行、華夏銀行據注冊資本要求均可入選。
不過注冊資本并非唯一要求。除此之外,存放銀行還需滿足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與保險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等規定。
存款期限延長至不得短于一年
《辦法》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將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從原來的不得短于6個月延長至不得短于一年。
根據《辦法》規定,在滿足上述期限要求的條件下,保險公司可以如下四種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定期存款、大額協議存款、存款協議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提前支取時銀行保證本金的外幣結構性存款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據據2005年頒布的《關于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和保本的結構性存款存放時,期限只要求不短于6個月。不僅如此,《辦法》還首度在定期存款、大額協議存款和外幣結構性存款之外,增加一條抽象性條款,為保險公司日后經保監會批準以新的渠道存放設置了法律通道。
發生匯率損失時應及時補存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二十個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辦法》的規定補存資本保證金并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批準。
對于外幣保證金賬戶,《辦法》除了重申專戶儲存的原則外,同時規定在一家存放銀行就單一幣種只能開立一個資本保證金存款專用賬戶。該賬戶內只能存放資本保證金,且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或等額外幣)。
保險控股和集團公司同樣適用
《辦法》同時對該辦法的適用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也需適用本辦法。此前的有關通知均未對此做出規定。
所謂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掇k法》規定,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當發生變更保證金存款性質,提前支取或到期支?。ǖ狡诤笤谠娣陪y行續存除外),轉存其他銀行,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等情形時,均需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準。(記者 謝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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