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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洗錢協調機制
根據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共同建議,依照《反洗錢法》修訂后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獲國務院批準實施。反洗錢協調機制在中國反洗錢工作中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依照《反洗錢法》修訂后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反洗錢法》對中國反洗錢監督管理體制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共同建議,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修訂,經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工作會議討論后聯合上報國務院。2007年8 月,國務院批準同意新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對成員單位的組成及其職責進行了調整。
(一) 修改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調整為: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指導、部署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部署非金融高風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研究、制定非金融高風險行業反洗錢規章;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建立反洗錢信息溝通機制;依法加強對現金、銀行賬戶、黃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組織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錢風險;
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協調、管理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
(二) 修改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反洗錢工作職責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反洗錢工作職責修改為: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制定相關行業反洗錢工作的政策、規劃,研究解決行業內反洗錢工作重大和疑難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通報金融機構與反洗錢工作相關的監管信息;參與制定行業內金融機構反洗錢有關規章,對金融機構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的要求,明確和貫徹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和人員任職方面的反洗錢要求;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對行業內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洗錢犯罪案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指導行業自律性組織制定反洗錢工作指引,開展反洗錢宣傳和培訓;研究國際和國內相關行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
(三) 充實調整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新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反洗錢法》建立非營利性組織反洗錢監管制度的要求,新增民政部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其職責為加強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監督和管理,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營利性組織的反洗錢規章,落實對非營利性組織反洗錢方面的監管要求。
2007 年,中國國家郵政體制改革后,中國國家郵政局原郵政儲蓄業務被剝離,不再履行郵政儲蓄的行政管理職責,因此, 中國國家郵政局不再作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四) 規范、明確其他成員單位的反洗錢職責
新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對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等成員單位的反洗錢職責進行適當修訂,增加了人員引渡、公民身份信息核實、企業工商登記基本信息提供、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監管、現金出入境信息通報等內容,豐富了反洗錢工作的內涵(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