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就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修改《保薦辦法》和《發審委辦法》的背景。
答:2009年3月31日,我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在制定《暫行辦法》的同時,我會還制訂了相應的配套規則。創業板企業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規模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降低市場風險,需要建立適應創業板特點的保薦制度和發審委制度。為此,擬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進行修改并公開征求意見,以切實發揮保薦人的作用,發揮發審委的專業審核功能。
問:請介紹創業板實施保薦制度的總體考慮。
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要求實施了對保薦人的資格管理,并不斷因應市場需要完善保薦制度。2008年10月17日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侗K]辦法》的實施對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利于形成市場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擔風險的局面。
根據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但考慮到創業企業的特點及其對保薦業務的獨特性要求,為更好地發揮保薦制度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控制,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一方面加強保薦人對創業板發行上市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問:為何調整延長創業板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
答: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規模小、風險高,創業板適當延長了持續督導期間。擬修改的《保薦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這樣的規定較之主板,分別延長了一個會計年度。通過延長持續督導期,強化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責任,提高創業板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促進創業板公司持續發展。
問:請介紹建立創業板信息披露保薦人跟蹤報告制度的情況。
答:擬修改的《保薦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保薦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持續督導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持續督導的主要內容是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后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等。
此外,擬修改的《保薦辦法》還規定,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
通過《保薦辦法》的上述修改,創業板將建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薦人跟蹤報告制度,目的在于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持續督導作用,提升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將保薦責任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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