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學習問答
編者按:2008年10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執行期限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內容涉及國有資產文化資產管理、資產和土地處置、收入分配、社會保障、人員分流安置、財政稅收、法人登記、工商管理等方面。該文件為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和加快文化發展。剛剛結束的全省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暨政策培訓會議,已經宣傳好、學習好、貫徹落實好114號文件有關規定,作為當前宣傳文化系統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緊迫任務和重要工作。為便于學習、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現以問答的形式對文件主要內容進行解讀介紹。
問:國有文化資產由哪個部門負責監管?
答:財政部門履行國有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
問: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的報批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資產變動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其中,涉及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報請黨委宣傳部門審查把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企業所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資產變動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問: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其資產財務關系有何變動?
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與原主管主辦單位脫鉤的,其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門單列,由財政部門履行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職責;轉制后與原主管主辦單位國有資產關系不變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維持不變。
問: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能否進行核銷?
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經批準后可以進行核銷;轉制后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問:出版、發行單位轉制為企業,其庫存報廢出版物等是如何處置的?
答: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作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于出版、發行單位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不采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轉制企業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問:如何處置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的原使用土地?
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其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后,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問:轉制后在職職工的收入分配采用何種制度?
答:轉制后在職職工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制度。職工工資分配應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營者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現有工資外補貼、津貼、福利等項目進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納入工資分配;對經營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職務消費,應結合相關制度改革,逐步納入其個人收入。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轉制企業所屬集團負擔部分,轉制后繼續由集團撥付。
問:如何確定轉制后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和工齡?養老金是否不交?
答:轉制后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問: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轉制后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后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原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相關政策執行。
問:如何計發和調整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答: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后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的相關政策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問:如何解決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
答: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問:如何解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職工的養老待遇和補充醫療保險?
答: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并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問: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人員可否提前離崗?
答: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
問:對轉制時提前離崗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轉制時提前離崗人員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問:轉制時,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應在什么時候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答:轉制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問:如何計算轉制后職工工齡?
答: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轉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
問:轉制時,如何解決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經濟補償金?
答: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以給予一次性補助。
問:如何解決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
答: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后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
問:轉制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撥付有何規定?
答:轉制后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問: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時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的經費如何解決?
答: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于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問: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問:中央財政和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應如何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答:中央財政和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應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的使用和管理辦法,采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問:電影發行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問: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可享受那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問:文化企業進出口業務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對圖書、報子、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等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問: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問:經批準設立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有什么用途?
答:經批準設立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改制重組和并購,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問: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的處置有何規定?
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不采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問:如何處置改制前后的國有文化企業土地?
答: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后,已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問:對投資人以無形資產出資組建文化企業有何規定?
答: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70%。
問: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的執行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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