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基金公司“老鼠倉”事件進入證監會的調查程序之時,有法律界人士欲通過追溯“前債”,改變“鼠疫橫行”的現狀。不過,業界人士表示,迄今尚無基民因“老鼠倉”成功索賠的案例,基民的維權之路依然漫長。
日前,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向證監會寄出了自己的建議書,請求證監會責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老鼠倉”基金收取的3億元管理費。
要求退還3億管理費
“老鼠倉基金收取管理費是違法行為,應該退還給基民。”在這份名為“關于請求證監會責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唐建被處罰以來違法收取的管理費的《公民建議書》”中,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表示,自證監會對唐建作出處罰決定以來,上投摩根一直從阿爾法基金收取管理費。如從唐建被處罰日期即2008年4月8日起算,管理費約2億元;如果從唐建實施“老鼠倉”的最初時間起算到2009年11月18日,上投摩根公司違法收取的管理費金額多達3億多元,這些錢都應該退回到基金里面,歸購買該基金的基民所有。
基民維權尚無成功案例
“老鼠倉不徹底解決,基金難有發展;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既需要監管層加強監管,又需要基民積極維權。”有法律專家表示。
在監管層面,打擊老鼠倉的力度正在加大。今年以來,證監會共計對13家基金公司進行稽查,對14名從業人員進行處罰,包括2名總經理、4名副總經理、4名督察長、4名基金經理。
但是,在“民事索賠”環節,基民的維權之路依然漫長。江蘇涂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勇介紹,通常基民對“老鼠倉”索賠,需具備三個前提:首先,監管部門有調查立案的處罰決定出來,認定基金經理有違規違法行為;其次,恰好在其違規違法期間,基民購買了相關的基金,且由于基金經理違規行為,造成了基金凈值損失。第三,前兩個因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了解,迄今尚無“老鼠倉”民事維權中基民成功索賠的案例。今年2月3日,在“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中,北京基民于暢就被仲裁裁決敗訴,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倉”只是個人違法行為,此外,對于暢以“違約為由”請求銀行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并將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認為這些缺少法律依據。
建議書主要內容
2008年4月8日,證監會對上投摩根阿爾法基金原基金經理唐建“老鼠倉”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但2008年4月8日以來,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不僅沒有采取措施為阿爾法基金挽回損失,還一直從阿爾法基金收取管理費,此舉違反了《基金法》與《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理應承擔不作為的責任。而且,在不履行“追償”職責以及因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還一直從阿爾法基金收取管理費,嚴重違反了我國《信托法》等法律的規定。(記者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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