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透露鐵路公安將采用垂直管理模式,而鐵路法檢將融入地方普通法檢
鐵路公檢法人員轉制面臨“素質門檻”
“千呼萬喚始出來”,呼聲由來已久的鐵路公檢法改革終于在近日拉開了帷幕,長達數十年的“兒子審老子,企業管社會”之怪現狀步入終結的軌道。
多少年來,鐵路公安為“保障鐵路部門的利益”,越權管理著本該由地方公安管理的鐵路線。多少年來,個別鐵路警察越權在鐵路道口罰款,根本無視這屬地方交警的職權范圍。多少年來,同一樁“列車撞死人”的案件,原告若到地方法院索賠,可獲數十萬元;但若“誤入歧途”地選擇鐵路法院,則甚至只能得到數百元的“侮辱性賠款”。
本次改革,將讓中國在“法治統一”的道路上邁出一大步。與此同時,改革的代價也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7月17日,國家公務員局、鐵道部在京聯合召開“鐵路公安民警向公務員過渡工作會議”,對鐵路公安民警過渡為公務員的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這意味著,“年年說,年年不見動靜”的鐵路公安轉制工作,終于有了現實的進展。據悉,這次改革不僅涉及鐵路公安,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也將推進轉制。
鐵路公安成“企業保安”
兩種法院“同命不同價”
鐵路公安系統干部黃英自認為是“保安”而非“警察”。保安是為企業服務的,企業的利益并不等同于人民群眾的利益,有時候甚至會發生沖突。不為人民服務的“警察”怎么可能是“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亦是如此,正所謂“吃別人的嘴短,拿別人的手軟”。
黃英(化名)是東北某鐵路公安局的一名干部,他最近心情很愉快,因為在不遠的將來,他就要成為一名真正的“人民警察”了。接受過良好高等教育的他參加工作以來一直有個打不開的心結:“我們這樣的‘違法性執法’到什么時候才是個盡頭?”
黃英告訴記者:“國家的執法者竟然不是公務員,國際友人對此簡直不敢相信。中國鐵路警察保護的是作為企業的鐵路部門的利益,而鐵路部門的利益并不等同于人民群眾的利益,有時候甚至會發生沖突。鐵路公安改制,將改變警察為企業服務的特例,是中國向法治社會深入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改制后,我們就是真正的‘人民警察’了,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為人民服務了。”
據了解,在建國初期“政企不分”、“國家辦企業”的大背景下,決策層考慮到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其運輸具有跨區域性,以及社會治安形勢復雜等因素,參考前蘇聯模式,由鐵道部代表國家對本系統實行全面管理,其中包括執法與司法。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
隨著“政企分離”改革的推進,中國在體制層面已經基本理清了政企關系,郵電等大系統的企業化改革已經順利完成。如今,鐵路集團已屬企業性質,長期“食其俸祿”的鐵路公檢法系統顯然不可能是國家機關。把這些企業性質的公檢法從鐵路系統剝離出來,事關國民經濟大動脈的和諧與正義。
雖然是名義上的“警察”,黃英此前卻一直認為自己只是一名“保安”。“為企業利益服務的,不是保安,是什么?”如同房地產公司的保安經常開罪業主,鐵路公安心中的那桿秤也不可能公平。
例如: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后,先由鐵路公安負責勘察現場,然后由職能類似于地方交警的鐵路安全監察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作為此后賠償等事宜的“事實依據”。而鐵路公安和鐵路安監作為鐵路企業的“兒子”,“是決不可能做出對鐵路企業不利的認定的”。“保安是不可能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的。按理說,企業應該在警察的指導下做好保衛工作,現在弄反了,作為企業的鐵路部門可以指揮警察,我們有時候半開玩笑半正經地自嘲‘我們不是人民警察,我們是老板的警察,企業就是我們的老板’”。
黃英向記者介紹,整個鐵路公檢法系統都隸屬于鐵路政法委,是鐵路局的下設單位,因此,“在鐵路交通事故中,鐵路法院當然也不大可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例如:針對同一樁發生在鐵路上的交通事故,根據《鐵路法》和《鐵路保護條例》,鐵路部門是免責的;而根據《民法通則》,鐵路公司作為高危企業,放任那些危及群眾人身安全的行為,就應該負賠償責任。
所以,在地方法院的判例中,鐵路部門幾乎都要支付數十萬元的高額賠償;但若由鐵路法院審理同一案件,則傾向于判“鐵路部門無過錯”而免責,有時候賠償金額只有象征性的、對被害人家屬具有一定“侮辱性”的數百元。在兩種法院,“同命不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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