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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體制方面的承諾
2.1 修改和制定貿易政策
中國將及時、修改或廢除與《WTO協定》和議定書的有關承諾不一致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措施,以便中國的承諾在有關時限內得以全面實施。
2.2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權
中央政府將保證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各級地方政府的法規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中承擔的義務。
地方政府無權制定與《WTO協定》和議定書有關的貿易政策,與中國義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將被廢除。
2.3 貿易制度的統一實施
在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與WTO有關的貿易制度
中國承諾在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WTO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統稱為"特殊經濟區")。
個人和企業均可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中國貿易制度中未統一適用的情況。當證實未統一適用情況存在時,主管機關將迅速采取行動,處理這一情況,同時考慮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有意義補償的需要,并迅速以書面形式將任何決定和采取的行動告知向主管機關做出通知的個人或企業。
特殊經濟區
將加強在特殊經濟區和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國內稅、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統一執行。自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同等適用通常對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所適用的所有稅收、進口限制和海關稅費。
對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實行貿易制度的統一管理,且自加入時起,保證對這些地區的援助以符合WTO義務的方式實施。
對向位于特殊經濟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任何優惠安排均將在非歧視基礎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