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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承諾
4.1 調整與修改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已經基本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為了與《TRIPS協定》相一致,中國在入世前已經對《專利法》做了進一步修
改,并承諾,在加入時完成《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涵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不同領域的有關實施細則的修改,全面實施《TRIPS協定》。
中國將要修改和廢止的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清單
第一部分 法律和行政法規
法律和法規 實施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加入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加入時
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加入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加入時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加入時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植物新品種條例 1997年10月1日生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12月1日實施
8、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2001年10月10日實施
第二部分 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 實施日期
1、關于農業、畜牧業和漁業專利管理的暫行規定 加入時廢止
2、關于《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通知 加入時廢止
3、關于發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圖書約稿合同》、《出版合同》的通知 加入時廢止
4、關于《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15條第4款的解釋 加入時廢止
4.2 對外國國民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
中國對外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將依照中國與該外國簽訂的協議、或依照兩國均為締約方的任何國際公約、或根據互惠原則予以對待。
中國承諾修改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保證外國權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協定》,其中包括,當地方版權局涉及外國權利持有人的版權執法行為時,將不再要求由北京的國家版權局授權。
4.3 版權保護
中國承諾修改版權制度,包括《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和《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以保證中國的版權制度完全符合中國在《TRIPS協定》項下的義務。
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將明確使用錄音制品的廣播機構的付酬機制、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機械表演權、向公眾傳播權及相關的保護措施、數據庫匯編保護、臨時措施、提高法定賠償金額及強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注:《TRIPS協定》規定,版權的保護期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應至少保護50年,傳媒的權利應至少保護20年。
4.4 商標(包括服務商標保護)
主要針對以下幾方面修改《商標法》:增加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字母和數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包括地理標志)的內容;引入對官方標志的保護;保護馳名商標;加入優先權;修改現行商標確權體制,并且在商標確權問題上為利害關系方提供尋求司法審查的機會;打擊一切嚴重侵權行為;完善商標侵權賠償制度。
4.5 地理標志(包括原產地名稱的保護)
中國承諾遵守《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提供保護的規定。
注:《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提供保護的規定包括:對含有虛假地理標志的商標拒絕注冊或宣布注冊無效,防止公眾對商品的真正來源產生誤解或出現不公平競爭;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提供更為嚴格的保護,防止將葡萄酒和烈酒的專用地理標志,用于來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