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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大型商業保險,向境外企業提供保險,并向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財產險、相關責任險和信用險。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險服務;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許可條件
自入世時起,許可的發放將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a)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b)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c)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
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5億美元;入世后1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4億美元;入世后2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3億美元;入世后4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國民待遇限制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務。
自入世時起,外國保險機構要就非壽險、個人事故和健康險的基本風險的所有業務向一家指定的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20%的分保;入世后1年,分保比例為15%;入世后2年,分保比例為10%;入世后3年,分保比例為5%;入世后4年,不要求任何強制分保。
5.24 銀行服務
服務內容包括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支付存款;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金融租賃;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擔保和承諾;自營或代客外匯交易。
跨境交付
下列服務可以跨境交付: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相關軟件;就協議所列各項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項目提供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包括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組合的研究和咨詢、收購咨詢、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中國對其他服務內容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諾。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
外匯業務:入世時取消限制。
人民幣業務:
入世時,開放深圳、上海、大連、天津;
入世后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
入世后2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重慶;
入世后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
入世后4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西安;
入世后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的客戶對象限制
外匯業務,入世時取消客戶對象限制。
人民幣業務,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對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入世后5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對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辦理異地業務。
在中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
入世時,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包括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后5年內,取消現存的限制所有權、經營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包括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總資產要求
(A)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需達到規定的總資產要求為:提出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
(B)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需達到規定的總資產要求為:提出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
外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幣業務的資格:在中國營業3年,且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
外國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企業或代表處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沒有限制。
國民待遇限制
除關于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準的限制或需要。
5.25 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和保險)
服務內容包括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相關軟件;就協議所列各項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活動提供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包括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資產組合的研究和咨詢、收購咨詢、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中國對外國機構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沒有限制,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并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5.26 證券服務
跨境交付
外國證券機構可不通過中國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的限制
自加入時起,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的代表處可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最多可達33%;入世后3年內,外資增至49%。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最多可達33%,合資公司可直接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
中國金融服務部門對合資公司的批準標準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中國對于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設立其他形式的企業或機構不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