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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以下優待:
(一)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六十周歲以后,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直至亡故。
(二)按照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二個或者三個子女,而自愿少生一個或者二個子女并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農村育齡夫婦,或者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計劃生育純女戶,為“少生快富”工程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及其他優待。
(三)為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純女戶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個人補助標準。
(四)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發放救濟金,按戶分配、發放的,獨生子女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戶應當以高出戶均標準的百分之二十分配、發放;按人分配、發放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純女戶增加一個人份。
(五)審批宅基地、調整土地時,對獨生子女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戶給予優先照顧。
(六)對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優先提供扶貧資金、物資,優先安排從事第二、三產業工作。
(七)農牧、林業、水利、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家庭優先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八)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三條 計劃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現無存活子女,或者獨生子女家庭子女殘疾(殘疾達到三級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四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或者開支:
(一)企業單位從管理費中開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第四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雙方都是職工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和財政部門各負擔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