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繼續攻堅的重要一年,在地區綜合改革試點、法制環境、事業單位改革、行政審批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改革的思路更加清晰,環境更加完備。
同時,各地方政府也紛紛根據中央的要求和自身情況,加速了改革的進程,在許多領域甚至走在全國的前列。2007年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主要看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區域改革試點布局更趨合理
2007年6月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重慶市和成都市設立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通知》,宣布重慶和成都稱為中國新的“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通知》并要求兩市從實際情況出發,全面推進各個領域的體制改革,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力求率先突破,大膽創新,盡快形成統籌城鄉發展的體制機制,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推動全國深化改革,實現科學發展與和諧發展,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
作為對發改委要求的回復,重慶市規劃從公共財政體制、戶籍制度、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市場體制、行政體制等6個方面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爭取到2020年試驗區人均GDP達6500美元以上,城鎮化率70%,城鄉居民收入比降到2.5:1,人均基本公共服務和生態環保建設西部領先,城鄉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而成都則將重點在統籌城鄉規劃、健全基層自治組織、統籌城鄉產業發展,以及建立城鄉統一的行政管理體制、覆蓋城鄉的基礎設施建設及其管理體制、城鄉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保障體制、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等方面率先突破,通過改革探索加快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成渝特區”的建立,是我國自從1980年8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以來,再次進行的一項重要的地方區域改革嘗試。之前我國共建立了五個經濟特區,并分別在上海浦東和天津濱海建立了兩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但這些特區和試驗區都處于東部沿海,對內地的輻射能力有限,也不利于東西部的協調、均衡發展。此次在中西部選擇重慶和成都兩大中心城市設立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突顯了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加快中西部發展、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決心。
從試點的內容來看,原先的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天津兩個綜合改革試驗區都比較側重于經濟發展,而成都和重慶試驗區,不僅要制定經濟政策,還要制定相關的社會、文化領域的配套政策方案,具體涉及統籌城鄉規劃、建立城鄉統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覆蓋城鄉的基礎設施建設及其管理體制、建立城鄉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保障體制、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制、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健全基層自治組織、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等領域。
因此“成渝特區”的建立,不僅使我國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在區域布局上更加合理,有利于縮小東西部之間的發展差距,而且還大大拓寬了原有的改革領域,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發展,對未來我國地方政府的改革將起到重要的引導和示范作用。
二、法制環境更加健全
2007年,我國在政府信息公開、公務員管理、行政復議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法規制度,使政府依法行政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首次對政府信息的公開作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四類信息,更是應當由政府及時、主動公開。《條例》還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公開的途徑、例外原則、定期考核評議等作了細致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政府的信息公開將變得有法可依,標志著中國政府朝著“服務型政府”目標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同時,《條例》的頒布也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更加有效地促進政府廉政建設。
4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93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全面規范了生產經營中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與責任。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事故處理的情況要向社會公布。《條例》還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4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行政懲戒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權限、程序和申訴等作了明確規定。頒布實施《條例》是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手段,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途徑。
8月1日,《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健全了行政復議審查方式,規定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條例》還明確了和解制度和調解結案的方式,并規定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