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個系統、協調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務法規體系,增強這些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中國目前存在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條例三個層次組成的公共服務政策法規體系。這個體系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立法進程不一;有些領域的立法層次較低,缺乏全國統一的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為了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需要整合現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條例,把部門法規提升到法律層面,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奠定堅實的法理基礎。
逐步建立起具有權威性、規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務法規體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社會救助、基礎教育、就業等等,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構成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的法理基礎。由此,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建設,要以《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為依據,圍繞義務教育、公共衛生與基本醫療、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等領域,整合現有的法律法規,提升法律層次,形成比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務法規體系。
從基本構成上來看,基本公共服務的法律至少包括以下三種類型:首先,社會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法、就業促進法等基本公共服務實體性法規;其次,轉移支付法、預算法、財政收支法、公共財政平衡法、政府采購法等公共財政法規;第三,中央地方關系法、行政復議法、信息公開條例、行政許可法、公共服務績效考評條例等行政性法規。
基本公共服務法規體系必須明確規定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責任,保證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依據全國統一的法規和程序,這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法律保障。
加快公共財政立法,使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成為公共財政的主要目標
目前,中國公共財政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現有《預算法》中相關法律條款過于原則、籠統,預算缺乏法律權威性。在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問題上,當前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2002年在《過渡時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1995)基礎上修訂的《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辦法》,這是一個部委規章,權威性不足。由于目前還缺乏規范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權威法律,《預算法》中也無相關內容,因此導致轉移支付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
從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立法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國的現實情況迫切要求加快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的的公共財政立法工作。
另外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人大對政府預算的監督責任,提高預算編制與執行的透明度,建立預算與執行問責制度。
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關系的立法
中國的改革走到今天,無論是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的行為,都需要通過法律進行規范。除了《社團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外,民間組織發展仍面臨法律缺失問題。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程序性法規,對公民結社行為的實體內容還缺乏系統規范,還沒有很好地解決民間組織在公共服務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無論是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上,還是法律層次的權威性和約束力,這些條例和辦法都難以滿足現階段多元社會公共治理的現實需求。中國民間組織的審批登記與雙重管理制度安排,從實踐來看也不利于民間組織的發展。
因此,要對民間組織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并通過相關的立法,充分發揮民間組織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作用。從長期來看,通過對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監督以及對其服務績效的公開評估反饋,民間組織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參與將有利于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
在發展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建立惠及13億人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和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中國人類發展的必由之路。就其所涉及的人口規模而言,在世界上是空前的;就其制度建設對于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意義而言,可以同近30年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相提并論。中國正在為建立惠及13億人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做出巨大努力。這將對中國人類發展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寫的《中國人類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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