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效率大幅提高有法寶由編隊伴隨改為定期伴隨
記者了解到,中國海軍艦艇編隊在2月18日完成的第21批商船的護航任務,是海軍艦艇執行護航任務以來最大規模的護航行動。
據章岳興介紹,第21批商船編隊中有10艘中國商船,在航經亞丁灣海域時,又有來自德國、新加坡和塞浦路斯的3艘外國商船主動要求加入我護航編隊,并獲準跟隨編隊航行。船隊綿延10公里,浩浩蕩蕩,蔚為壯觀。
“這也是我國軍艦護航中效率最高的一次。”章岳興說。
章岳興透露了效率提高的“法寶”:過去,船隊申請護航后,由交通運輸部匯總確定數量,然后再向海軍集中申請,這樣的結果是,每次護航船舶的數量少、效率低。現在采取定期航班式申請方式,效率大大提高。
據記者了解,我海軍在亞丁灣的護航方式共有三種:伴隨護航、區域護航和隨船護航。伴隨護航就是將一定數量的商船集中在指定地點,由軍艦伴隨通過危險海區;區域護航是軍艦在高風險海區巡航,隨時對受到海盜進攻的商船提供保護;隨船護航是派遣武裝小組登船護航。
交通運輸部搜救中心總值班室主任翟久剛說,從2月份開始,經海軍與交通運輸部研究調整護航方式,將編隊伴隨護航改為定期伴隨護航。由海軍事先確定伴隨護航班期,并由中國船東協會在其網站上于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定期伴隨護航的班期。船東可根據公布的班期自愿加入伴隨護航編隊。同時海軍將繼續保留區域護航與隨船護航的方式。
“采用定期伴隨護航方式后,我部將在每一護航編隊啟航5日前向海軍預報參加護航編隊的船舶信息,啟航24小時前向海軍確認護航編隊信息。”翟久剛補充說,為了確保特殊船舶和航速低于10節船舶的安全,交通運輸部可根據船東提出的特別護航申請,提前7日向海軍申請特別護航。
海盜活動無常仍應靈活應對如何處置海盜尚存法律難題
海天一色的背景映襯著幾個頭戴黃色安全帽、肩扛棍棒、面帶勝利微笑的船員。上海振華港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船務辦公室副主任羅蓉,向記者展示了一組“振華4”輪去年12月17日成功逼退海盜后,船員們拍的一組照片。
照片上綻放著勇敢笑容的小伙子們,讓記者聯想起當時的戰場:7名手持火箭筒、沖鋒槍等武器的海盜向“振華4”輪發起突然襲擊。3名海盜在其他海盜的掩護下,躲過燃燒彈,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區,一通掃射。船員們躲避在死角,子彈將船體射得彈痕累累。
羅蓉告訴記者,“振華4”輪在多方支援下成功逼退海盜的經驗就是:建立應急預案,防患于未然;遇險及時報告,積極爭取外援。
“各船公司要密切關注海盜活動的動向,分析研究不同時期各海域海盜活動變化的情況,調整應對策略,加強船舶安全演練,采取防范措施,及時向所屬船舶發出預警通報,指導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徐祖遠說,船公司要堅持“預防為主、自防自救與他救相結合”的原則,開展經常性的演習演練活動,保證船舶隨時處于可以應對突發事件的狀態。
除此之外,在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的過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在抓獲海盜后,我軍又該如何處理呢?
海軍北海艦隊法律服務中心主任王明勇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從證據學的角度看,在執行護航任務和打擊海盜過程中,對證據的收集、固化和研判,不僅限于事前,還包括事中與事后。一句話,證據的收集、固化與研判,必須貫穿于任務行動的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行有依據、辯有根據。
王明勇舉了這樣一個例子:2008年9月,一艘丹麥軍艦曾抓到10名海盜,但卻不得不在一個星期之后將其釋放,因為丹麥人發現自己對這些海盜并沒有管轄權。只好把他們丟在一個海灘上,沒收武器了事。這一方面說明丹麥海軍遵守國際法的自覺與嚴謹,同時也說明打擊海盜在法律上的無奈。
既然是在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是否可以將抓獲的海盜交給索馬里政府審判呢?
王明勇說,這樣做至少在現階段還是不現實的,因為索馬里全國僅有14名法官,無力擔當如此重任。退一步講,即便索馬里法官最終判決海盜相應的刑罰,但以索馬里過渡政府的無力與國內局勢的動蕩混亂,所判刑罰也將難以實際執行。毋庸置疑,這樣的司法體制對打擊日益猖獗的索馬里海盜不可能起到實質作用。
將抓獲的海盜送回國內審判,是否可行?
“事實上,抓獲海盜后的處理與審判管轄,不但涉及到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適用,而且涉及到國際司法協作等具體操作事項。尤其是我軍遠離本土作戰,如將抓獲的海盜送回國內審判,不僅成本太大,而且也缺乏審判與懲戒的具體國內法依據。”王明勇說,“因此,對于抓獲海盜后的管理措施、如何走司法程序、走什么樣的司法程序以及如何與國際社會建立司法協作機制等問題,都值得認真研究,并及早制定相關對策。”(記者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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