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草案提出,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該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此外,草案對電網企業也給予“照顧”,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將不能通過銷售電價中回收,但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每度2厘錢,今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左右。不過,當前電價附加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不利因素在于:一方面,電價附加計為電網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占去了三分之一;另一方面,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電企資金壓力較大。
因此,全國人大環資委建議,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合并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考慮到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涉及國務院財政、價格、能源等多部門職責,有關部門應共同協作修改和制定相關配套規定,把基金切實管好用好。
加強可再生能源規劃
針對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問題,草案明確,依據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利用實施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組織實施。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規劃編制原則和具體內容,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的原則。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其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實施中的問題也逐步暴露,如規劃缺乏足夠資源評價基礎,規劃目標缺乏科學預見性,國家和地方規劃缺乏相互銜接,使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問題突出。
例如,我國風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和東南沿海地區,由于電網建設薄弱,這些地區的風電難以輸送到負荷中心,同時,一些地方在不具備并網條件下,盲目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
因此,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需要在法律規定上加強規劃的統籌協調,強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同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銜接,明確地方根據全國規劃編制地方實施規劃,增加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內容,有效發揮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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