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銀行、保險等特殊行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規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
昨日,國務院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為8月1日已生效實施的《反壟斷法》配套法規之一。
作為第一個亮相的配套法規,《規定》明確了申報“門檻”。最終公布的《規定》將今年3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19條削減為現在的5條,其內容僅僅包括最為緊迫和重要的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問題。對此,多位專家向早報記者表示, “粗線條”的《反壟斷法》迫切需要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而申報標準是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盡快出臺有利于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而“縮減掉的內容”會在進一步“成熟”后公布。
天地和律師事務所主任任勇表示,《征求意見稿》中的其他一些內容也頗為重要,但可能略顯“單薄”,政府很可能“另辟一章”詳細地作出規定。
兩種情況需要申報
5條《規定》旨在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分兩項規定了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標準: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達到其中一項標準的,即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
這一次,《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集中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而《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則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這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商務部分工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執法已經明確。
“門檻”略有變化
與今年3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最終確定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有所提高。《征求意見稿》給出的標準是,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超過90億元人民幣,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
天地和律師事務所主任任勇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門檻”問題站在不同的立場上,會有不同的看法:跨國企業會覺得門檻太高了,而政府很可能希望多審查一些。
當然,“門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多位參與起草的專家表示,應該根據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容量、企業數量和規模以及反壟斷執法經驗等情況作出調整。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也作出進一步說明:目前各國都還沒有完全合理、精確的方法來事先確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都是先規定一個大體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再及時調整。“我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后,如果不合適,可以及時調整。”
而近期遞交中國商務部首份申請的“兩拓”合并案,符合國務院規定中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上一財年上半年,必和必拓在華營業額突破40億美元,預計今年全年在華營業額將逾100億美元,力拓在華營業額數字也相當巨大。對于申請,中鋼協常務副會長羅冰生已明確表示中鋼協已向商務部提議反對這起合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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