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申報企業不超4%
申報標準的確定具有“兩難性”,申報標準定得過低,經營者集中動輒就要申報審批,不利于企業通過集中產生規模效益,也會加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負擔和成本;而申報標準定得過高,又不利于預防和制止過度集中而形成壟斷。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定》作具體解讀時稱:按照這個標準,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限額以上企業的并購活動不需要申報,同時又可以把規模較大的經營者集中納入申報范圍,防止產生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后果。
此前,國務院法制辦曾表示,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單位年報數據,我國制造業、采掘業、電力、煤氣、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建筑業以及批發和零售行業限額以上的440893家企業中,年營業額不足4億元的426918家,約占96.8%;年營業額在4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13248家,50億元以上不足100億元的426家,100億元以上的301家,總計約占3.2%。經粗略估算,納入申報范圍的企業所占百分比不超過4%。
市場份額申報標準取消
在《征求意見稿》中,申報標準本有3條,第3條為“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相關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5%”。修改后的《規定》則取消了這條關于市場份額的申報標準。
對此,起草組的一位專家分析表示,由于經營者集中采取事先強制申報,企業對申報的數據負有法律責任,企業的營業額概念比較明確,也容易得到相對固定的數值,因而作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的判斷指標比較合理。市場份額則不確定,按照不同的統計口徑和標準得出的數據往往不同,如何計算容易引起爭議,市場份額指標在國際上也并不常用。
特殊行業另有“算法”
區分《規定》確立了統一適用于各行業、領域的申報標準,但是同時也表明: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行業和領域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在理論上有一定道理,但實際操作上不夠可行。一是分行業和領域規定申報標準的難度太大;二是分行業和領域規定申報標準會將導致申報標準過于復雜,經營者和反壟斷執法機構都難以掌握、適用。從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看,都是規定統一適用于各行業、領域的申報標準。
但考慮到一些特殊行業、領域,如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領域經營者的資產構成比較復雜,為了使申報標準符合這些行業、領域經營者的實際情況,國際通行做法是對其營業額的計算專門作出規定。因此,《規定》也借鑒國際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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