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被“搬”取代,新規禁止暴力征收。資料圖
北大教授解讀新拆遷條例征求意見稿,總結七大亮點并提出五點質疑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全文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從“拆遷”到“搬遷”,這一字之差的背后到底有著怎樣的深意?在老的拆遷條例上“脫胎換骨”的新條例又有哪些根本性變化?昨日,兩位曾上書國務院并參與征求意見稿修訂的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王錫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對新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解讀,專家們給條例總結出七大亮點的同時,也認為新出爐的征求意見稿中還存在五點質疑。
■七大亮點
“先給征收補償才能搬遷”是一大突破
1 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徹底分家
原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解讀: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從土地財政中獲得了大量利益,使得拆遷活動中頻頻暴露“官商合謀”現象。以政府的力量幫助開發商拆遷,從而引發的拆遷糾紛也引起高度關注。
姜明安教授認為,征求意見稿第一大亮點就是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并明確其為征收的前提條件。他指出,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就已經規定了,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一直沒有明確說法,而這一點事實上直接關系到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過去我們政府征收房屋從不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而且相互交織在一起,有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才不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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