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通知,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對注冊地在震災嚴重地區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免收減免期間的機構監管費;對注冊地不在受災嚴重地區,但在該地區設有營業部的機構,按照減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災嚴重地區所設營業部數量占機構總營業部數量的比例,減收減免期間的機構監管費。
根據減免期限規定,2008年至2011年機構監管費減免額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當年應繳機構監管費的45%、100%、100%和50%。(周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