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必備條款》昨起征求意見
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起就《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和《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必備條款》公開征求意見。除《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外,《執業規范》要求證券經紀人不得違反所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區域傭金自律。
此外,《執業規范》還對其他五項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包括:證券經紀人不得代表所代理的證券公司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協議、合同;不得代客戶在相關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不得在執業過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戶任何款項;不得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以及不得損害所代理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聲譽或者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執業規范》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報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優先對待。
與《執業規范》同時開始征求意見的《必備條款》對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
《必備條款》規定,合同應載明乙方的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間。其中,乙方的代理權限不得超過向客戶介紹甲方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向客戶傳遞由甲方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向客戶傳遞由甲方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等六個方面。
此外,《必備條款》還對報酬支付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進行了明確。報酬的計算方法應當明確具體。合同還應約定,除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且調整后有利于乙方外,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整報酬的計算方法。(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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