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近來加快了制定、修改保險業相關政策文件,使之與新保險法相適應。繼7日發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股票投資業務的通知》等5個資金運用方面文件后,保監會8日又對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保監會稱,“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保險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進展,但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市場、保險經營主體、保險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都還存在不夠成熟和需要規范提高的方面。”
備受社會關注的是,今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保險法,對保險業監督管理作出了專章規定,進一步明確保險監管機構職責,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對行業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新保險法還首次將保險公司高管任職資格條件寫入法律,明確要求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等。
保監會表示,根據新保險法等法律,保監會制定并施行兩個《準則》,是針對目前保險行業人員隊伍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別對監管人員和經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出倡導性和禁止性的要求,以進一步提高保險監管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規范保險監管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職業行為,促進全行業的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廣大被保險人利益,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比如在《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中,保監會要求保險監管人員要“鉆研監管業務,把握市場動態,深入調查研究,積極開拓創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統一執法尺度,嚴格依法辦事,公平對待保險市場主體”,“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保險機構的商業秘密”等。
《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則分為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保險銷售理賠和客戶服務人員行為準則,共三章,其中明確要求所有從業人員“應公平競爭,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高管人員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銷售人員“應根據客戶需求、經濟承受能力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誤導”等。
據介紹,目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在抓緊制定《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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