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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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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10.1.1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9.1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五)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10.1.3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10.1.3條或者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10.1.3條或者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更新關聯人名單并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及時向本所備案。

第二節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10.2.1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對方;

(二)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三)擁有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四)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規則10.1.5條第(四)項的規定);

(五)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規則10.1.5條第(四)項的規定);

(六)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認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獨立的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

10.2.2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一)交易對方;

(二)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五)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規則10.1.5條第(四)項的規定);

(六)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于股東為自然人的);

(七)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者影響的;

(八)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10.2.5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9.7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者審計,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本規則10.2.11 條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10.2.6 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0.2.7 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本規則9.14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文件;

(三) 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四) 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意見;

(五)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2.8 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 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 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 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說明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 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包括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特殊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特定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轉移方向;

(六) 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實意圖,對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必要時請咨詢負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支付款項的來源或者獲得款項的用途等;

(八) 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 本規則9.15條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說明交易實質的其他內容。

10.2.9 上市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涉及9.1 條規定的“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和“委托理財”等事項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10.2.3條、10.2.4條和10.2.5條標準的,適用10.2.3條、10.2.4條和10.2.5條的規定。已按照10.2.3條、10.2.4條或者10.2.5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10.2.10 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10.2.3條、10.2.4條和10.2.5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已按照10.2.3條、10.2.4條或者10.2.5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10.2.11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10.1.1 條第(二)至第(五)項所列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披露并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一)對于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并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10.2.3條、10.2.4條或者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已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如果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按要求披露相關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協議的規定;如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10.2.3條、10.2.4條或者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于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因需要經常訂立新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而難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將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10.2.3條、10.2.4條或者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分別適用10.2.3條、10.2.4條或者10.2.5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10.2.12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交易價格、定價原則和依據、交易總量或者其確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協議未確定具體交易價格而僅說明參考市場價格的,公司在按照10.2.11 條規定履行披露義務時,應當同時披露實際交易價格、市場價格及其確定方法、兩種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

10.2.13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日常關聯交易協議的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每三年根據本章規定重新履行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

10.2.14 上市公司因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的關聯交易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本章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10.2.15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下列關聯交易時,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來源: 人民網-經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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