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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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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于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的,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11.1.2 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采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經累計計算達到11.1.1條標準的,適用11.1.1條規定。已按照11.1.1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訴書或者仲裁申請書、受理(應訴)通知書;

(三) 裁定書、判決書或者裁決書;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案件受理情況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者期后利潤的影響;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1.1.5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大進展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仲裁裁決結果以及判決、裁決執行情況等。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11.2.1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本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設置多個募集資金專戶的,公司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出保證高效使用募集資金、有效控制募集資金安全的措施。

11.2.3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并公告。

11.2.4 上市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1.2.5 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會決議和決議公告文稿;

(三)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四)監事會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五)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六)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說明;

(七)新項目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如適用);

(八)新項目立項機關的批文(如適用);

(九)新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如適用);

(十)相關中介機構報告(如適用);

(十一) 終止原項目的協議(如適用);

(十二)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6 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披露下列內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市場前景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四)有關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項目涉及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比照本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節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11.3.1 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一)凈利潤為負值;

(二)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

11.3.2 以下比較基數較小的上市公司出現11.3.1 條第(二)項情形的,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11.3.3 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后,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11.3.4 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或者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會的有關說明;

(三) 注冊會計師對公司作出業績預告或者修正其業績預告的依據及過程是否適當和審慎的意見(如適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5 上市公司披露的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預計的本期業績;

(二) 預計的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的差異及造成差異的原因;

(三) 董事會的致歉說明和對公司內部責任人的認定情況;

(四) 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或者撤銷風險警示處理、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說明(如適用)。若業績預告修正經過注冊會計師預審計的,還應當說明公司與注冊會計師在業績預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6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報告披露前發布業績快報,業績快報應當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上市公司披露業績快報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經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如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并蓋章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7 上市公司應當確保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不存在重大差異。若有關財務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的,公司應當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同時,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進行致歉,并說明差異內容及其原因、對公司內部責任人的認定情況等。

11.3.8 上市公司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及時披露盈利預測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會的有關說明;

(三)董事會關于確認修正盈利預測的依據及過程是否適當和審慎的函件;

(四)注冊會計師關于實際情況與盈利預測存在差異的專項說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9 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預測修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計的本期業績;

(二)預計的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盈利預測存在的差異及造成差異的原因;

(三)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或者撤銷風險警示處理、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說明(如適用)。

第四節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1.4.1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后,及時披露方案的具體內容。

11.4.2 上市公司在實施方案前,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方案實施公告;

(二) 相關股東大會決議;

(三) 結算公司有關確認方案具體實施時間的文件;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 上市公司應當于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三至五個交易日內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11.4.4 方案實施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通過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二) 派發現金股利、股份股利、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數(按實施前實際股本計算),以及是否含稅和扣稅情況等;

(三) 股權登記日、除權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 方案實施辦法;

(五) 股本變動結構表(按變動前總股本、本次派發紅股數、本次轉增股本數、變動后總股本、占總股本比例等項目列示);

(六) 派發股利、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后,需要調整的衍生品種行權(轉股)價、行權(轉股)比例、承諾的最低減持價情況等(如適用);

(七) 派發股份股利、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攤薄計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 有關咨詢辦法。

11.4.5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案后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及轉增股本事宜。

第五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11.5.1 股票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根據有關規定、業務規則認定為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在特殊情況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從下一交易日重新開始計算。

11.5.2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會的分析說明;

(三)函詢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說明問題實質的其他文件。

11.5.3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的說明;

(二)對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明;

(三)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聲明;

(四)是否存在違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說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1.5.4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第一時間向本所提供傳聞傳播的證據,并發布澄清公告。

11.5.5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傳聞內容及其來源;

(二)傳聞所涉及事項的真實情況;

(三)有助于說明問題實質的其他內容。

第六節 回購股份

11.6.1 本節適用于上市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回購。因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等而進行的回購,依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11.6.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相關事項后,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并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回購股份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回購股份的目的;

(二) 回購股份的方式;

(三) 回購股份的價格或者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四) 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五) 擬用于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

(六) 回購股份的期限;

(七) 預計回購后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 管理層關于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

11.6.3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回購股份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予以公告。

11.6.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三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十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本所網站予以公布。

11.6.5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11.6.6 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后的次日公告該決議,并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采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后的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并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和法律意見書。

上述回購報告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11.6.2條規定的回購股份預案應當包括的內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回購決議公告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三)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采取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還應當對股東預受及撤回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股東委托辦理要約回購中相關股份預受、撤回、結算、過戶登記等事宜的證券公司名稱及其通訊方式等事項作出說明。

11.6.7 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下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等;

(四)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等;

(五)回購期屆滿或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并在三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包括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等內容。回購股份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11.6.8 上市公司距回購期屆滿三個月時仍未實施回購方案的,董事會應當就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予以公告。

11.6.9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賬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方案實施情況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公司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等實施情況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回購股份方案存在差異的,應當同時在公告中對差異作出解釋說明。

第七節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11.7.1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向

本所報告并披露:

(一) 因發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或者依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修正轉股價格的;

(二)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可轉換公司債券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的;

(三) 公司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債券本息的;

(四) 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合并、分立等情況的;

(五) 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于3000萬元的;

(六) 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進行評級,并已出具信用評級結果的;

(七) 可能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1.7.2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發行總量的20%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0%及以上的投資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11.7.3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約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前三至五個交易日內披露本息兌付公告。

11.7.4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開始轉股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實施轉股的公告。

11.7.5 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時,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三次贖回公告。贖回公告應當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期結束,公司應當公告贖回結果及影響。

11.7.6 在可以行使回售權的年份內,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三次回售公告?;厥酃鎽斴d明回售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回售期結束后,公司應當公告回售結果及影響。

11.7.7 經股東大會批準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后二十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有關回售公告至少發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實施前、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后五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一次,在回售實施期間至少發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發布的時間視需要而定。

11.7.8 上市公司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的二十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發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有關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項。公司出現可轉換公司債券按規定須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時,應當在獲悉有關情形后及時披露其可轉換公司債券將停止交易的公告。

11.7.9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及時披露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第八節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11.8.1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并及時通知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11.8.2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協議方式向收購人轉讓其所持股份時,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如存在未清償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如實對外披露相關情況并提出解決措施。

11.8.3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委托上市公司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股份變動的數量、平均價格、股份變動前后持股情況等。

11.8.4 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約收購的,應當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的二十日內披露《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專業意見。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和獨立財務顧問的補充意見。

11.8.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者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11.8.6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變動幅度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的,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

11.8.7 上市公司受股東委托代為披露相關股份變動過戶手續事宜的,應當在獲悉相關股份變動過戶手續完成后及時對外公告。

11.8.8 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的,公司董事會應當立即問詢有關當事人并對外公告。

11.8.9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自知悉之日起作出報告和公告,并督促股東、實際控制人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11.8.10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拒不履行相關配合義務,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被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向董事會提交的提案或者臨時提案,并及時報告本所及有關監管部門。

11.8.11 上市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九節 股權激勵

11.9.1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程序和報告、公告義務。

11.9.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及時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對外發布股權激勵計劃公告。董事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本次激勵計劃中成為激勵對象的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11.9.3 上市公司應當在刊登股權激勵計劃公告的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詳細披露激勵對象姓名、擬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總量的比例等情況。激勵對象或擬授予的權益數量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后兩個交易日內在本所指定網站更新相應資料。

11.9.4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同時抄報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無異議后,公司應當及時對外公告,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11.9.5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的,除現場會議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后,及時向本所報送相關材料并對外公告。

11.9.6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條件成就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授予事項,并按本規則和本所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披露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是否成就等事項的審議結果及授予安排情況。

11.9.7 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授予登記。公司應當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授予登記后,及時披露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授予完成情況。因上市公司權益分配等原因導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相關參數發生變化的,公司應按照權益分配或股權激勵計劃中約定的調整公式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整,并及時披露調整情況。

11.9.8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權行權條件得到滿足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實施方案,并按本規則和本所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披露董事會對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股票期權行權條件是否成就等事項的審議結果及具體實施安排。

11.9.9 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股權激勵獲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權行權的相關登記手續,并及時披露獲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股票期權行權公告。

第十節 破 產

11.10.1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作出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決定時,或者知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下列事項:

(一)公司作出申請決定的具體原因、正式遞交申請的時間(適用于公司主動申請情形);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適用于債權人申請情形);

(三)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對公司的影響說明及風險提示;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11.10.2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的相關進展情況,包括: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

(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11.10.3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適用于債權人申請情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裁定的時間及裁定的主要內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管理人名稱、負責人、成員、職責、處理事務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四)負責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務的責任人情況(包括責任主體名稱、成員、聯系方式等);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公司應當同時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復牌和風險警示處理。

11.10.4 在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上市公司破產前,上市公司應當就所涉事項及時披露以下情況:

(一)公司或者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及申請時間、申請理由等情況;

(二)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及申請時間、申請理由等情況;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和解申請的裁定、裁定時間及裁定的主要內容;

(四)債權人會議計劃召開情況;

(五)法院經審查發現公司不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情形而作出駁回公司破產申請裁定、裁定時間、裁定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申請人是否上訴的情況說明;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11.10.5 在重整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就所涉事項及時披露如下內容:

(一)債權申報情況(至少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情況(包括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間、重整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等);

(三)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通過和法院批準情況;

(四)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情況;

(五)與重整有關的行政許可批準情況;

(六)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時間;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產的原因及時間;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重整期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復牌和風險警示處理。

11.10.6 被法院裁定和解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就所涉事項披露如下內容:

(一)債權申報情況(至少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協議草案的時間及草案主要內容;

(三)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通過和法院認可情況;

(四)與和解有關的行政許可批準情況;

(五)法院裁定終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時間;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產的原因及時間;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11.10.7 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就所涉事項披露以下情況:

(一)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的重大進展情況;

(二)因公司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法院經管理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債權人請求,裁定宣告公司破產的有關情況;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11.10.8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事項時,應當按照披露事項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管理人說明文件;

(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

(四)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草案;

(五)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草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審批文件;

(六)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草案涉及的協議書或意向書;

(七)董事會決議;

(八)股東大會決議;

(九)債權人會議決議;

(十)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十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門意見;

(十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10.9 進入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上述信息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則和本所的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向本所報送并對外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11.10.10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運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員應當按照《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確保對公司所有債權人和股東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應當由管理人的成員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披露的臨時報告應當由管理人發布并加蓋管理人公章。

11.10.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監督運作模式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繼續按照本規則和本所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項告知公司董事會,并督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1.10.12 進入重整、和解程序的上市公司,其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涉及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購本公司股份等事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表決和審批程序,并按照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一節 其他

11.11.1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11.11.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一)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二)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三)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四)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五)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六)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七)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八)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公司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十一) 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二)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3個月以上的;

(十三) 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應當比照適用本規則9.2條的規定。

11.11.3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二)經營方針、經營范圍和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

(五) 中國證監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資申請提出相應的審核意見;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七) 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關鍵技術人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八) 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銷售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九)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一) 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四)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五) 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11.11.4 上市公司一次性簽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采購、銷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 億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并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合同重大風險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條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確定性等;

(二)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基本情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上市公司發生的購銷金額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價格、結算方式、簽訂時間、生效條件及時間、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

(四)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當前會計年度及以后會計年度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業務獨立性的影響等;

(五)合同的審議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關說明。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等。公司銷售、供應依賴于單一或者少數重大客戶的,如果與該客戶或者該幾個客戶間發生有關銷售、供應合同條款的重大變動(包括但不限于中斷交易、合同價格、數量發生重大變化等),應當及時公告變動情況及對公司當年及未來的影響。

11.11.5 上市公司獨立或者與第三方合作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或者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造取得重要進展,該等進展對公司盈利或者未來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該重要影響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11.11.6 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開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改正的,應當在被責令改正或者董事會作出相應決定時,及時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 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等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事宜。

11.11.7 上市公司涉及股份變動的減資(回購除外)、合并、分立方案,應當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及時報告本所并公告。

11.11.8 上市公司減資、合并、分立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變更登記等事項的,應當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來源: 人民網-經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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