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等征求意見/意見稿全文/答問][創業板投資"無資金門檻" 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直投創業板須兩年股齡 投資需簽風險揭示書][創業板投資存在五大特別風險]
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中國證監會8日發布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亦同時發布了暫行規定的相關配套文件,并公開征求意見。
創業板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創業板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指出,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投資者審慎做出投資創業板的選擇,創業板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適度設置了投資者入市的基本要求。
據介紹,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由三個層面組成。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二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監管要求等。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規定了證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必須列示的條款。
根據實施辦法,自然人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原則上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賬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但仍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投資者,亦可開通創業板交易,但需要更為復雜的程序和更多風險揭示。
為了保證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暫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具體負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組織實施,還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情況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也將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的意見,對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后適時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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