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等征求意見/意見稿全文][創業板投資"無資金門檻" 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直投創業板須兩年股齡 投資需簽風險揭示書][創業板投資存在五大特別風險]
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記者提問。全文如下:
問:為什么要在創業板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答: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推進,逐步建立與不同類別的投資者、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產品和不同的監管要求相協調的制度安排,積極探索合格投資者制度,已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上述法規制度為創業板市場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規支持。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標準相對較低,企業普遍具有規模較小、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的特點,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異,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從國際經驗看,創業板市場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資風險比較突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研究報告,2003年到2007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和英國AIM市場的平均退市率分別為8%和11.6%,均明顯高于主板。如果大量不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盲目參與,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投資者審慎做出投資創業板股票的選擇,創業板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適度設置了投資者入市要求。
問: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制度體系是怎樣的?
答: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探索階段。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監管要求等。
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證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標準文本中必須包括《必備條款》所列示的條款,同時證券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增加其他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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