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附件1到附件5是本指引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本指引采用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僅為示例目的,銀監會不指定資信評級機構的選用。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資金來源預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是指在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信用保護購買機構對于因獲得信用保護而有權獲取的資金或者資產,可以自行通過扣押、處置、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理而獲得賠償。信用保護購買機構持有用于信用保護的抵質押資產或發行信用連接票據屬于此種情形。
(二) “資金來源非預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是指在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信用保護購買機構只能依賴信用保護提供機構履行承諾而獲得賠償。保證和信用違約互換屬于此種情形。
(三) “流動性便利”是指在基礎資產的實際本息收取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正常本息償付暫時不匹配的情況下,由銀行提供的一種短期融資,以確保投資者能按時、足額收取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 “分檔次抵補”是指對于某一風險暴露,商業銀行向信用保護提供方轉移一部分風險,同時保留一部分風險,而轉移部分和保留部分處于不同優先檔次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所獲得的信用保護既可以是針對較高檔次的,也可以是針對較低檔次的。
(五) “現金抵押賬戶”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一種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現金抵押賬戶資金由發起機構提供或者來源于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用于彌補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損失。
(六) “利差賬戶”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一種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利差賬戶資金來源于資產利息收入和其他證券化交易收入減去資產支持證券利息支出和其他證券化交易費用之后所形成的超額利差,用于彌補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損失。
(七) “銷售利得”是指商業銀行因從事資產證券化交易而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
(八) “增信拆息債券”是指發起機構的一項表內資產,代表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未來利差收入相關的現金流,并具有次級特征。
(九) “第一損失責任”是指資產證券化交易參與機構最先承擔的資產池損失責任,為該參與機構向資產證券化交易其他參與機構所提供的首要財務支持或者風險保護。
(十) “清倉回購”是指在資產池資產或者資產支持證券全部償還之前,發起機構贖回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一種選擇權。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清倉回購的通常做法是在資產池或者資產支持證券余額降至一定的水平之后,由發起機構贖回剩余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交易,清倉回購通常是指提前終止信用保護。
(十一) “再資產證券化”是指至少一項基礎資產符合本指引第三條關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定義并具有分層結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一個或多個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暴露屬于再資產證券化。
(十二) “服務機構現金透支便利”是指由貸款服務機構提供的一種短期墊款或者融資,包括但不限于墊付清收費用、抵押品相關費用以按時收回基礎資產的本金和利息,從而使投資者能按時、足額收取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
(十三) “提前攤還”是指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文件中事先規定的機制被觸發時,投資機構將在事先規定的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日之前得到償還。
(十四) “控制型提前攤還”是指滿足如下條件的提前攤還安排:
1、發起機構具有恰當的資本或者流動性方案,以確保其在發生提前攤還時有足夠的資本和流動性資金;
2、在包括提前攤還期在內的證券化交易存續期內,發起機構與投資機構按照每月月初在證券化基礎資產未償余額中的相對份額所確定的同一比例,分攤利息、本金、費用、損失與回收金額;
3、發起機構所設定的提前攤還期應當足以使基礎資產至少90%的未償債務在提前攤還結束時已經被償還或者認定為違約;
4、在提前攤還期內,償還投資機構的速度不得快于直線攤銷法下的還款速度。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提前攤還安排為“非控制型提前攤還”。
(十五) “非承諾信用額度”是指無需事先通知,即可無條件隨時撤消的信用額度。
第五十四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自 年 月日起施行;有關監管資本要求的計算規則自獲得銀監會批準實施新資本協議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
附件2:具有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轉換系數表
附件3: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轉換系數表
附件4: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表
附件5:按照監管公式法計量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示例
附件1: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
(一)長期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
長期信用評級 AAA到AA- A+到A- BBB+到BBB- BB+到BB- B+及B+以下或者未評級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20% 50% 100% 350% 扣減
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40% 100% 225% 650% 扣減
注:長期評級在BB+(含BB+)到BB-(含BB-)之間的,發起機構不適用表中的350%或650%風險權重,而應當將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從資本中扣減。
(二)短期信用評級與風險權重對應表
短期信用評級 A-1/P-1 A-2/P-2 A-3/P-3 其他評級或者未評級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20% 50% 100% 扣減
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40% 100% 225% 扣減
附件2:具有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
信用轉換系數表
非承諾型 承諾型
零售信用額度三個月平均超額利差/超額利差鎖定點(R) 90%信用轉換系數
R>=133.33% 0%信用轉換系數
100%=/p>
75%=/p>
50%=/p>
25%=/p>
R<25% 40%信用轉換系數
非零售信用額度 90%信用轉換系數 90%信用轉換系數
附件3:具有非控制型提前攤還安排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
信用轉換系數表
非承諾型 承諾型
零售信用額度三個月平均超額利差/超額利差鎖定點(R) 100%信用轉換系數
R>=133.33% 0%信用轉換系數
100%=/p>
75%=/p>
50%=/p>
R<50% 100%信用轉換系數
非零售信用額度 100%信用轉換系數 100%信用轉換系數
附件4: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表
(一)長期外部信用評級和/或以長期評估為基礎的推測評級的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外部評級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 非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 資產池不分散的風險權重 優先檔次風險權重 非優先檔次風險權重
AAA 7% 12% 20% 20% 30%
AA 8% 15% 25% 25% 40%
A+ 10% 18% 35% 35% 50%
A 12% 20% 40% 65%
A- 20% 35% 60% 100%
BBB+ 35% 50% 100% 150%
BBB 60% 75% 150% 225%
BBB- 100% 200% 350%
BB+ 250% 300% 500%
BB 425% 500% 650%
BB- 650% 750% 850%
BB-以下或者未評級全額扣減
(二)短期外部信用評級和/或以短期評估為基礎的推測評級的評級基礎法風險權重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外部評級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 非優先檔次、資產池分散的風險權重 資產池不分散的風險權重 優先檔次風險權重 非優先檔次風險權重
A-1/P-1 7% 12% 20% 20% 30%
A-2/P-2 12% 20% 35% 40% 65%
A-3/P-3 60% 75% 75% 150% 225%
其他評級或者未評級全額扣減
附件5:按照監管公式法計量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示例
下面舉例說明使用按監管公式法時如何認定抵押品和擔保的作用。
一、關于抵押品的示例—按比例抵補
假定一發起行購買了¥100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存在超出KIRB 水平的信用增級,但超出部分無外部評級,也無推斷評級。此外,假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按監管公式法計算的資本要求為¥1.6(乘以12.5,得到風險加權資產為¥20);同時,發起行持有¥80現金作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抵押品,計價貨幣相同。那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為按監管公式法計算的資本要求乘以風險暴露調整前后的比值。計算步驟如下:
第1步: 調整后風險暴露
(E*) =max{0, [E × (1 + He) – C × (1 – Hc – Hfx)]}
E* =max{0, [100 × (1 + 0) – 80 × (1 – 0 – 0)]} = ¥ 20
其中:
E* =信用風險緩釋后的風險暴露(¥20)
E =風險暴露當前價值(¥100)
He =風險暴露的折扣系數(由于發起行未借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以交換抵押品,因此此折扣系數為0)。
C =抵押品當前價值(¥80)
Hc =抵押品折扣系數(0)
Hfx=抵押品和風險暴露幣種錯配的折扣系數 (0)
第2步:資本要求= E* / E × 監管公式的資本要求
即:資本要求= ¥20 / ¥100 × ¥1.6 = ¥0.32。
二、關于擔保的示例—按比例抵補
除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外,上述所有涉及抵押品的假設條件均適用。假定發起行持有其他銀行提供的合格的無抵押擔保¥80,不存在貨幣錯配。資本要求的計算如下: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被保護部分(¥80)的風險權重為信用風險保護提供者的風險權重。如同內部評級法,信用風險保護提供者的風險權重與提供給擔保銀行無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相同,假定為10%。則被保護部分的資本要求為¥80 ×10% × 0.08= ¥0.64。
未保護部分(¥20)的資本要求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乘以未保護部分占整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比例。該比例為¥20 / ¥100 = 20%。 這樣,資本要求為:¥1.6 × 20% = ¥0.32。
被保護和未保護部分的資本要求合計為:
¥0.64 (被保護部分) + ¥0.32 (未保護部分)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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