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
第三十八條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包括評級基礎法和監管公式法。商業銀行應當區分以下情形,選擇相應的方法:
(一)對于有評級或者未評級但可以推斷出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應當使用評級基礎法計量監管資本要求。
(二)對于未評級而且無法推斷出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計量監管資本要求:
1.監管公式法。
2.對于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流動性便利,按照本指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
3.從監管資本中扣減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采用監管公式法所計算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不得低于7%,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不得低于20%。
第三十九條采用評級基礎法的,風險加權資產等于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乘以本指引附件4所列示的相應風險權重。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決定于外部評級或者推測評級、長期評級或者短期評級、資產池中資產分散狀況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優先等級四方面因素。
如果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資產池全部資產享有最優先的受償權利,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可以作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如果第一損失責任以上所有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都有評級,則評級最高的是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如果某幾個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評級相同,則其中受償順序最優先的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如果符合本指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則超高檔次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一)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小于6的,該資產池不具有分散性,適用附件4中第四列的風險權重。
(二)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大于或者等于6的,若屬于優先檔次的證券,則適用附件4第二列的風險權重,否則適用附件4第三列的風險權重。
前款所稱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計算。
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決定于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優先等級。優先檔次再證券化風險暴露適用附件4第五列的風險權重,非優先檔次再證券化風險暴露適用附件4第六列的風險權重。
滿足下列條件的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為優先檔次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否則為非優先檔次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一)該風險暴露為優先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二)所有基礎資產均不是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第四十條當滿足下列條件,使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在各方面都優于作為參考的具有外部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時,商業銀行必須對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進行推測評級。
(一)未評級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在各方面都比作為參考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具有更高的優先級。在評估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與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優先級別時,必須考慮信用增級的作用。如果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由第三方保證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提供保護,而對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沒有提供上述信用增級,則不能依據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對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進行推測評級。
(二)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期限,必須大于或者等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期限。
(三)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外部評級,必須滿足本指引第九條關于資信評級機構評級能否作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權重依據的標準,并經銀監會認可作為確定風險權重的依據。
推測評級應當根據參考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外部評級的變化,持續不斷地進行更新。
第四十一條采用監管公式法的,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要求取決于下列五個指標: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該檔次的厚度(T)、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和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
監管公式法的計算方法和各個指標的定義如下:
(一)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等于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與0.0056×T和S[L+T]-S[L]中較大值的乘積。
如果銀行只持有一定比例的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那么對該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等于該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要求的相應比例。
(二)監管公式定義如下:
當LΚIRB時,S[L]=L
當ΚIRB<L時,
S[L]=ΚIRB+Κ[L]-Κ[ΚIRB]+(d×ΚIRB/ω)(1-eω(ΚIRB-L)/ΚIRB)
其中:h=(1-ΚIRB/LGD)N
Beta [L;a,b]為L的以a和b為參數的累計Beta分布。
上述公式中由銀監會確定的參數為:τ=1000,ω=20。
(三)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為(a)與(b)的比值。其中,(a)為基礎資產按照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所需要的監管資本與預期損失之和,(b)為資產池風險暴露。計算(a)值時應當視同于資產池中的資產是由銀行直接持有,按照銀監會關于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對基礎資產所提供的風險緩釋會使所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受益。如果在某些結構中涉及特別目的機構,特別目的機構所有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都應當按照資產池中的資產來處理,包括作為特別目的機構資產的儲備賬戶。
如果銀行專門針對資產池中的資產提取了準備,或者資產池中的某些資產是銀行通過不可退款的打折方式購買的,在計算上述(a)和(b)值時,必須使用未扣減該項準備或者不考慮價格折扣的風險暴露。如果某項基礎資產為違約資產,則相應的準備或者價格折扣可用于抵消與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相關的監管資本扣減。
(四)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L)為(a)與(b)的比值,以小數形式表示。(a)為優先級低于該檔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b)為資產池全部風險暴露。
計算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時無需考慮針對某一特定檔次證券的信用增級,也不算入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銷售利得或增信拆息債券。在計算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的信用增級水平時,如果其優先級次于該檔次,可以用當前價值來計量;如果當前價值無法確定,在計算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時就可以不考慮該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如果某儲備賬戶的資金由資產池中優先級低于該檔次資產的現金流提供,則可以算入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如果儲備賬戶是由資產池的未來收益提供資金,則不能算入該檔次的信用增級水平。
(五)該檔次的厚度(T)為(a)與(b)的比值。(a)為銀行持有的某一檔次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b)為資產池全部風險暴露。對于因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所形成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銀行必須考慮潛在未來風險暴露。潛在未來風險暴露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附件3針對衍生產品合約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風險資產時由賬面名義金額乘以固定系數所得的部分。如果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當前價值為非負值,則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價值為當前價值與潛在未來風險暴露之和;如果該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當前價值為負值,則其價值為潛在未來風險暴露。
(六)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的計算方法如下:
其中,EADi表示資產池中第i個債務人的違約風險暴露。對同一債務人的多個風險暴露應當合并計算。如果已知最大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份額為C1,也可以用1/C1來計算N。
對于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是指該風險暴露的基礎資產的數量,而不是該基礎資產之下的基礎資產數量。
(七)資產池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其中,LGDi表示對第i個債務人的全部風險暴露的平均違約損失率。
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適用100%的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
第四十二條按照監管公式法計算的風險權重為1250%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從資本中扣減相應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第四十三條對于零售資產證券化交易運用監管公式法時,可以使用以下簡化值:h=0并且v=0。
第四十四條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銀行在計算資產池風險暴露有效數量(N)和資產加權平均違約損失率時,可以采用下列簡化方法:
(一)如果與最大風險暴露相關的資產組合份額C1小于或者等于0.03,在使用監管公式法時,可以令LGD=0.50,并采用下列公式計算N:
前款中Cm表示證券化資產池中最大的m項風險暴露之和所占的份額,m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
(二)如果只有C1已知,并且小于等于0.03,則可以令LGD=0.50,N=1/C1。
第四十五條對于表外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第四十六條如果商業銀行計算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存在困難,經銀監會批準,可以暫時采用以下方法計算未評級流動性便利的監管資本要求:
(一)對于合格流動性便利,風險權重按照不采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計算的資產池中單個風險暴露的最高風險權重確定,并運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二)對于其他情形,應當將流動性便利從監管資本中全額扣減。
第四十七條采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能夠認可的合格抵質押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初級內部評級法所規定的合格抵質押品。由特定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質押品可被視為合格抵質押品。
第四十八條采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在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時,能夠認可的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僅限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初級內部評級法所規定的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本指引不將特定目的信托視為合格保證人。
第四十九條采用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關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處理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關于初級內部評級法的有關規定,計量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具體實例見附件5。
第五十條使用內部評級法的發起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三條到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為提前攤還安排計提監管資本。該發起機構為投資者權益計提的監管資本為以下三項的乘積:
(一)投資者權益。
(二)相關信用轉換系數。
(三)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前的內部評級法監管資本要求(KIRB)。
前款所稱投資者權益等于投資機構在證券化基礎資產已提取本金余額和未提取本金余額的違約風險暴露中所占的數額。在確定未提取本金余額的違約風險暴露時,未提取本金余額應當根據發起機構與投資機構在證券化基礎資產已提取本金余額中的份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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