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
依據《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中所涉及的內容要求,制定本準則。
本準則規定了食品營養標簽使用的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條件以及標準化用語。
一、定義
(一)營養聲稱是指食品營養標簽上對食物營養特性的確切描述和說明,包括:
1. 含量聲稱: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 “含有”、“高”、“低”或“無”等(如牛奶是鈣的來源、低脂奶、高膳食纖維餅干等);
2. 比較聲稱:指與消費者熟知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后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和“減少”等。所聲稱的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差異必須 ≥ 25%(如普通奶粉可作為脫脂奶粉的基準食品;普通醬油可作為強化鐵醬油的基準食品等)。
(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二、基本使用原則
(一)本準則規定的營養和功能聲稱適用于所有預包裝食品,但不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醫學用途食品可參照此原則。
(二)營養聲稱所涉及的物質僅指表1所列項目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中所涉及的營養成分,僅指具有營養素參考數值(NRV)的成分。
(三)營養聲稱應符合本準則中對聲稱的含量要求和條件。比較聲稱應按質量分數或倍數或百分數標示含量差異。
(四)營養聲稱可以標在營養成分表下端、上端或其他任意醒目位置。但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標示在營養成分表的下端。
(五)當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也可同時進行兩種聲稱。
三、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
使用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必須滿足表1所給出的能量或任一營養成分的含量要求,并符合其限制性條件。
表1 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
注:使用每份食品的含量時也必須符合100g(ml)的含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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