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診斷標準
(一)臨床診斷病例。
1.在流行季節發病,常見于學齡前兒童,嬰幼兒多見。
32. 2.發熱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無發熱。
極少數重癥病例皮疹不典型,臨床診斷困難,需結合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查做出診斷。
無皮疹病例,臨床不宜診斷為手足口病。
(二)確診病例。
臨床診斷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確診。
1.腸道病毒(CoxA16 、EV71等)特異性核酸檢測陽性。
2.分離出腸道病毒,并鑒定為Cox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腸道病毒。
3.急性期與恢復期血清CoxA16、EV716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腸道病毒中和抗體有4倍以上的升高。
(三) 臨床分類。
1.普通病例:手、足、口、臀部皮疹,伴或不伴發熱。
2.重癥病例:
(1)重型:出現神經系統受累表現。如:精神差、嗜睡、易驚、譫妄;頭痛、嘔吐;肢體抖動,肌陣攣、眼球震顫、共濟失調、眼球運動障礙;無力或急性弛緩性麻痹;驚厥。體征可見腦膜刺激征,腱反射減弱或消失。
(2)危重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頻繁抽搐、昏迷、腦疝。
②呼吸困難、紫紺、血性泡沫痰、肺部羅音等。
③休克等循環功能不全表現。
五、鑒別診斷
(一)其他兒童發疹性疾病。
手足口病普通病例需要與丘疹性蕁麻疹、水痘、不典型麻疹、幼兒急疹、帶狀皰疹以及風疹等鑒別。可根據流行病學特點、皮疹形態、部位、出疹時間、有無淋巴結腫大以及伴隨癥狀等進行鑒別,以皮疹形態及部位最為重要。最終可依據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進行鑒別。
(二)其他病毒所致腦炎或腦膜炎。
由其他病毒引起的腦炎或腦膜炎如單純皰疹病毒、巨細胞病毒(CMV)、EB病毒、呼吸道病毒等,臨床表現與手足口病合并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的重癥病例表現相似,對皮疹不典型者,應根據流行病學史盡快留取標本進行腸道病毒,尤其是EV71的病毒學檢查,結合病原學或血清學檢查做出診斷。
(三)脊髓灰質炎。
重癥手足口病合并急性弛緩性癱瘓(AFP)時需與脊髓灰質炎鑒別。后者主要表現為雙峰熱,病程第2周退熱前或退熱過程中出現弛緩性癱瘓,病情多在熱退后到達頂點,無皮疹。
(四)肺炎。
重癥手足口病可發生神經源性肺水腫,應與肺炎鑒別。肺炎主要表現為發熱、咳嗽、呼吸急促等呼吸道癥狀,一般無皮疹,無粉紅色或血性泡沫痰;胸片加重或減輕均呈逐漸演變,可見肺實變病灶、肺不張及胸腔積液等。
(五)暴發性心肌炎。
以循環障礙為主要表現的重癥手足口病病例需與暴發性心肌炎鑒別。暴發性心肌炎無皮疹,有嚴重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阿斯綜合征發作表現;心肌酶譜多有明顯升高;胸片或心臟彩超提示心臟擴大,心功能異常恢復較慢。最終可依據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進行鑒別。
六、重癥病例早期識別
具有以下特征,尤其3歲以下的患者,有可能在短期內發展為危重病例,應密切觀察病情變化,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有針對性地做好救治工作。
(一)持續高熱不退。
(二)精神差、嘔吐、易驚、肢體抖動、無力。
(三)呼吸、心率增快。
(四)出冷汗、末梢循環不良。
(五)高血壓。
(六)外周血白細胞計數明顯增高。
(七)高血糖。
七、處置流程
門診醫師在接診中要仔細詢問病史,著重詢問周邊有無類似病例以及接觸史、治療經過;體檢時注意皮疹、生命體征、神經系統及肺部體征。
(一)臨床診斷病例和確診病例按照《傳染病防治法》中丙類傳染病要求進行報告。
(二)普通病例可門診治療,并告知患者及家屬在病情變化時隨診。
3歲以下患兒,持續發熱、精神差、嘔吐,病程在5天以內應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尤其是心、肺、腦等重要臟器功能,根據病情給予針對性的治療。
(三)重癥病例應住院治療。危重病例及時收入重癥醫學科(ICU)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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