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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2010年09月21日14:13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窩溝封閉 綜合干預 艾滋病防治條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丙戊酸鈉 涂陽肺結核 婚檢人群 全國高血壓日 經血傳播疾病 T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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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其他重點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瘧疾、包蟲病、麻風病、地方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熱、布病、登革熱、狂犬病防治及慢性病綜合干預控制、癌癥早診早治、癲癇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監管治療及兒童口腔疾病綜合干預等工作,確保全國重點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順利實施,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上述重點疾病防治項目。

全國流感監測工作暫時按照《2009年擴大流感監測網絡項目管理方案》(衛疾控發〔2009〕76號)執行,中央財政已下達專項補助資金(財社〔2010〕18號和財社〔2010〕44號)。

一、瘧疾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 總目標。

到2015年,全國除云南部分邊境地區外,其他地區均無本地感染瘧疾病例;到2020年,全國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2.階段目標。

(1)所有三類縣到2015年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2)所有二類縣以及除云南部分邊境地區外的一類縣,到2015年,無本地感染瘧疾病例;到2018年,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3)云南邊境地區的一類縣,到2015年,瘧疾發病率下降到萬分之一以下;到2017年,無本地感染瘧疾病例;到2020年,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覆蓋江蘇、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四川、貴州、云南、西藏、山東、福建、廣東、河北、廣西、江西、浙江、湖南、上海、重慶、遼寧、山西、陜西、甘肅、新疆等24個瘧疾流行省(區、市)。

2.項目內容。

(1)開展發熱病人血檢。通過對臨床診斷為瘧疾、疑似瘧疾、不明原因的發熱病人進行瘧原蟲血片鏡檢,及時發現傳染源,共計開展發熱病人血檢703萬人次。

(2)傳染源治療及人群預防服藥。對云南、貴州、海南、西藏等4個葡萄糖六磷酸鹽脫氫酶(G6PD)缺乏高發的省(區)的瘧疾患者治療前進行檢測,共檢測4.51萬人。對發現的瘧疾現癥病人按照治療方案進行規范治療,共治療2.06萬人次;針對間日瘧病人易復發的特點,在每年春季對上年的間日瘧病人進行休止期治療,減少傳染源積累,防止疫情蔓延,共治療18.05萬人次。同時在瘧疾流行季節高發地區的高危人群開展預防性服藥,共服藥25.4萬人次。

(3)開展媒介調查。在瘧疾傳播風險較高的地區,按照瘧疾防治技術方案的要求進行媒介調查,動態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長和變化趨勢,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據,共計對245個點開展媒介調查。

(4)采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據瘧疾防治技術方案,在出現暴發流行時,對疫點采取殺蟲劑浸泡蚊帳或室內滯留噴灑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計采購殺蟲劑4.35萬升。

(5)防治技術培訓。通過為縣級專業技術人員舉辦顯微鏡檢瘧原蟲培訓班,提高基層人員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共計開展1650人次培訓。

(6)設備配置。為保障瘧疾消除工作的順利開展,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為瘧疾流行省份的縣、鄉兩級基層防治機構配置顯微鏡2320臺。同時,為保證媒介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所有新增媒介調查點的縣級防治機構配備解剖鏡120臺。

(三) 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項目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和督導檢查,及時分發設備。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和流行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各項技術措施的實施、質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術指導與考核評估。

(3)流行村的村委會和鄉村醫生協助和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防治工作。

(4)流行區縣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本項目方案和有關技術方案的要求,制訂本地區的項目實施計劃,經市(地)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匯總后的實施計劃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2.資金安排。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4272萬元,對項目省開展瘧疾防治藥品、設備采購、勞務、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給予補助。

(1)藥品和設備采購。瘧疾藥品和設備由地方招標采購。人群查病所需試劑由地方選購。

(2)培訓、督導服藥補助費用。中央財政對開展防治人員培訓、督導服藥給予補助。由流行省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培訓經費的撥付要與培訓效果直接掛鉤。

3.招標采購。

(1)各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省采購工作。

(2)各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并將采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1. 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未經衛生部、財政部批準,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擠占、挪用。

2. 項目地區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項目工作進度和質量。衛生部將適時組織檢查和督導。

3. 項目完成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報衛生部。

二、包蟲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總目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控制包蟲病在局部地區的流行。四川、新疆、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西藏等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縣(團場)為單位,到2010年底,人群血清學陽性率(12歲以下的學生)下降40%以上,犬感染率下降50%。

2.年度目標。

(1)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使流行區農牧民群眾對包蟲病及其危害的知曉率有一定的提高,逐步培養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2)對流行區的所有犬進行登記管理和驅蟲,犬驅蟲覆蓋率達到80%以上。

(3)通過開展流行區重點人群查病,加大病人發現力度,對發現的包蟲病病人開展藥物或手術治療,改善患者生活質量。

(4)對從事包蟲病防治和診療的專業人員集中進行培訓,提高基層防治人員和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

(5)配備基層疾控機構急需的防治、實驗設備,提高防控能力。

(二) 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四川、新疆、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西藏等7個重點流行省(自治區)的157個重點流行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13個團場。

2.項目內容。

(1)重點人群查病。按照衛生部《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要求,各項目地區對重點流行鄉(鎮)采用B超和血清學方法開展人群查病,共122.95萬人次。對各流行鄉(鎮)12歲以下兒童采用血清學方法開展兒童感染情況監測,提供血清學檢測試劑18.31萬人份。

(2)救治病人。

①藥物治療。對新發現的包蟲病病人,免費提供阿苯達唑片劑或乳劑;對正在接受藥物治療的包蟲病病人,每6個月進行一次影像學復查,評價療效,確定需繼續采用藥物治療的,免費提供阿苯達唑片劑或乳劑。藥物治療包蟲病病人5.09萬人次。

②手術治療。為確保包蟲病手術治療的質量和安全,使患者就近得到有效的救治,各項目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設立定點醫院,開展包蟲病手術治療2030例。每省(區、市)可選擇1-2個地市級以上醫療機構作為定點救治的試點,摸索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包蟲病手術救助管理機制。

(3)傳染源犬管理和驅蟲。參照《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要求,以村為單位,對流行區的所有犬進行登記管理;每月定期對流行區的198.4萬條犬采用吡喹酮進行藥物驅蟲;對流行區的犬感染情況進行調查,免費提供檢測試劑19.66萬份。

(4)健康教育。加強包蟲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包蟲病流行區各級干部、群眾對包蟲病及其危害的認識,引導農牧區群眾改變不衛生的生產、生活方式,提高流行區群眾的防病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針對重點人群,采取舉辦專題講座、召開村民會議、結合宗教活動進行宣傳、設立專題宣傳欄、媒體宣傳等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防治包蟲病的核心信息。

(5)人員培訓。省級對縣級專業人員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驗、診斷治療技術等專題培訓,共計舉辦10期,提高基層專業人員的防治技能。縣級對參與包蟲病防治工作的鄉村醫生、村干部或村獸醫員等進行病人督導管理、傳染源犬驅蟲和管理、包蟲病防治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共舉辦188期。

(6)配備設備。為新增的50個項目縣各配備1臺包蟲病診斷用便攜式B超,用于開展現場查病工作。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項目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和督導評估。省級衛生行政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負責藥品、試劑、消耗品招標采購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將配備的物資分發到項目地區和項目單位。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和項目省各級疾控機構負責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質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術指導、檢查督導與考核評估。

(3)流行村的村委會、鄉村醫生或村獸醫員協助和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控機構開展防治工作。

(4)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本規劃制訂實施計劃,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2.資金安排。

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1388萬元,對項目省(區)開展包蟲病防治的藥品購置、手術治療、檢測試劑、設備采購、健康教育、培訓所需經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資金分配情況見附表)。

(1)病人藥物治療督導管理補助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方案、核定的實際工作量,審定補助金額。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標準和進度制定用款計劃,核撥補助金額。補助經費僅限于承擔上述工作的鄉、村醫生、村干部,憑收款憑證領取補助經費。

(2)健康教育、培訓補助費用。中央財政對項目縣(師)開展健康教育、培訓給予補助。各項目地區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培訓經費的撥付要與培訓效果直接掛鉤。

(3)包蟲病病人手術治療費用。包蟲病病人手術治療工作由各省(區)衛生、財政部門制訂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4)藥品設備。人群治療和犬驅蟲的藥品、B超由地方招標采購。人群和犬的檢測試劑、實驗耗材由地方選購。

3.招標采購。

(1)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采購工作。

(2)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采購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并將采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1.加大宣傳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應當在項目實施前期,組織各級防治部門貫徹學習本方案,編制淺顯易懂的宣傳材料,并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向流行區廣大群眾廣泛宣傳。

2.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衛生部組織國家級專家每年對項目省的包蟲病防治情況進行1次督導和調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要組織省級專家組對各項目縣的防治工作落實情況、經費使用和實施效果等進行2次技術指導和檢查督導。

3. 項目完成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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