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的臨近,社會對大部制改革廣泛關注。
所謂“大部制改革”,就是把行政系統中職能相近、管轄領域雷同的部門進行歸并重組。關于大部制,去年召開的中共十七大就已定下基調。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
大部制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行政管理方式,也理應成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實行大部制,有助于改變當前政府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等問題,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包括精簡機構和人員帶來的直接成本降低,也包括部門之間博弈或扯皮減少帶來的間接成本降低。因此,輿論對于中央的這一改革新思路普遍給予積極評價。
不過也有人表示擔心,實行大部制后,原先分散于多個部門的行政資源集中到少數部門,將導致這些“超級”部門更加難以監督和控制,從而與“小政府,大社會”的終極目標相悖。
這里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制”與“小政府”在邏輯上并不矛盾。大部制的“大”,是指其承擔的職責范圍;小政府的“小”,是指其掌握的行政權力,兩者不是一個概念。
但人們的擔心顯然又有其現實依據:目前我國的行政權仍然過大,政府部門對微觀經濟和民眾生活的干預仍然過強;近些年來,“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趨勢更是頗受詬病。這就提醒我們,大部制改革不能只停留在簡單的機構合并層面,而必須同政府職能的繼續轉型相結合。應以這次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盡快完成由管制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要言之,就是簡化并明晰政府部門的事權,藉此限定行政權力的邊界,凸顯其應盡之責,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不當干涉乃至侵犯。
同時,有學者建議:在大部制改革中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不僅實現機構的職能區分,還要實現機構的功能區分——有的行使決策權,有的行使執行權,有的行使監督權。通過內部的合理分權,形成權力的制衡機制。當然,更為重要的是加強來自行政權力外部的約束,特別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等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制約。
總之,大部制改革勢在必行,亦寄托著人們的諸多期待。但我們必須意識到這項改革任務的艱巨和復雜,既需要小心求證、循序漸進的理性,也需要大膽探索、深度推動的勇氣。處理得好,它將成為我們塑造一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政府的突破口;處理不好,則很可能非但未能除舊布新,反而強化現有行政體制的一些弊病。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部制改革已不是一次單純的機構改革,甚至也超出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范疇,應當將其視為更深層次、更廣維度的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基礎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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