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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修正案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將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一百零六條)
2012-03-08 09:24:02
(五)關于偵查措施 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和監督,防止濫用。
2012-03-08 09:24:32
1.完善偵查措施。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2012-03-08 09:24:55
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于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嚴格規范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條)
2012-03-08 09:25:57
2.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為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等行為有權申訴、控告,并規定了相應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
2012-03-08 09:29:33
(六)關于審判程序 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節。
2012-03-08 09:31:58
1.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第一審程序。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為此,修正案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2012-03-08 09:32:28
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的程序等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
2012-03-08 09:33:08
2.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一是,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012-03-08 09:33:41
二是,為避免案件反復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定: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2012-03-08 09:34:19
三是,為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孽息的處理程序等。(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2012-03-08 09:34:43
3.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
2012-03-08 09:35:11
一是,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2012-03-08 09:35:44
4.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2012-03-08 09:36:19
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
2012-03-08 09:36:50
5.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補充完善。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于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對申訴案件決定重審的條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程序,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等內容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
2012-03-08 09: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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