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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為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需要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凍結追繳措施。
2012-03-08 09:43:50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并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條)
2012-03-08 09:44:13
4.設置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012-03-08 09:45:36
為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并對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制醫療的解除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九條)
2012-03-08 09:46:03
此外,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還對刑事案件證據種類、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監督管理,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辯護人對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機制,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期限,社區矯正執行等規定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
2012-03-08 09:46: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2012-03-08 09:46:48
現在進行第二項、第三項議程,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同志作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2012-03-08 09:47:05
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向大會作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2-03-08 09:47:42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產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2012-03-08 09:47:58
這次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選舉法修改后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進行選舉。做好這次選舉工作,對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國家政權建設,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廣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2-03-08 09:48:13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需要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重新進行分配,以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2012-03-08 09:51:53
為此,我們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重點就代表名額分配的原則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問題作了深入論證,并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2012-03-08 09:52:25
在此基礎上,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委員長會議擬訂了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于2011年12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現就決定(草案)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2012-03-08 0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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