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體制改革的期待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待松綁
該來的問題遲早要來,對于地方投融資平臺背后所包含的更大范圍的地方債務危機將如何化解?
解鈴還需系鈴人。
“中國當前仍處于城市化進程中,地方政府有大量改善基礎設施的投資需求,地方上要做很多工作,需要大量資金,而我國的《憲法》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如何彌補這個資金缺口,是各級政府都普遍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所以才會產生各種各樣的融資平臺的問題。”張斌向《中國經濟周刊》分析。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朝陽區第十四屆人大代表劉光超亦表達了同樣觀點。在其看來,地方政府債務的急劇累積和迅猛增長,已成為普遍性、全局性的問題,并已嚴重影響了基層政府的正常運轉,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埋下了巨大的社會危機隱患。究其根源,既有地方經濟發展滯后的原因,又有現行體制下事權與財權高度不對稱的因素;既有國家宏觀政策的影響,又有地方政績工程和管理缺位的推動,以及沒有規范的制度化融資渠道,已久為人所詬病。
基于此判斷,劉光超認為,一方面要嚴防產生新的不合理債務,建立科學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而更要緊的是如何清除歷史遺留問題,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
在湖北省財政廳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傅光明看來,建立償債資金來源機制和償債準備金制度,可以從6個方面籌措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從市政配套費中籌集一定資金;從國有資產收益中集中一定比例;在國庫現金流管理上作文章,視財政經濟運行狀況,將庫底資金作為壓縮政府債務的輔助工具或機動財力;收回債務人擁有的資產,通過拍賣、轉讓變現后抵償債務;對行政事業單位拖欠的債務,編制部門預算時應安排專項還貸準備金。
當然,“上級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債務政策激勵機制,完善財政體制和財政轉移支付激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幫扶減債,采取措施減少債務負擔,對國債轉貸資金,屬公益性建設的,建議中央財政給予豁免。對逾期債務和不良債務給予減免。”傅光明說。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的一份調研報告建議稱,要加強政府財政與債務的透明度,建立與完善政府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實現商業銀行對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和完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從而為商業銀行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方便商業銀行信貸決策。
但這些還都是技術性問題,包括傅光明在內的多位受訪人均認為,要解決地方債務危機,更根本的是要修訂《預算法》,賦予地方政府債務發行的一定權限。
1994年通過的《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因此,地方政府嚴格意義上說,是不存在收支失衡的,也就是說從財政賬面上,是沒有財政赤字的。”傅光明說,“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靠借債搞建設,債權落空或者超過還款能力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是對后續財力的透支。這種透支積累到一定程度將引發財政風險。”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中部某省有一個地級市,目前,市直政府債務總額達30.62億元,相當于2007年市直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7倍之多。也就是說,市直可用財力即使全部用來還債,也需要7年才能還清。如果按城區人口70萬人計算,平攤到每人的政府債務約4400元。如果按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2.6萬人計算(即行政在編人數)計算,人均債務近11.8萬元,若按人均年工資2萬元計算,需要6年不發工資才能還清政府債務。
記者獲知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份報告也建議稱,要盡快完善《預算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給予地方政府適度負債的法律通道,規范政府舉債,債務率已經超出警戒線一定程度的政府不得再舉債。
“地方政府應當成為獨立的財政主體,有明確的財政支出范圍和收入來源,而為了防范風險,應當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和《公債法》,并在《公債法》中分設‘地方政府債務’專章,規定發行地方債券的條件、資金用途、信息公開等事項,通過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傅光明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無論是地方投融資平臺的貸款還是他們發行的中期票據、企業債,最后承擔風險的都是商業銀行。地方政府幾年一換屆,“管借不管還”,而商業銀行也只好相信地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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