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務
圍繞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的總體目標,明確以下主要任務:
加強勘查,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以國內緊缺的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礦產為主攻礦種,兼顧部分優勢礦產,突出重點成礦區帶、大中型礦山深部及外圍,努力實現找礦重大突破,切實增加查明資源儲量,提供一批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后備基地。加強西部重要礦產資源接替區勘查,進一步挖掘東中部找礦潛力,加強隱伏礦床、礦山深部與外圍找礦。加強我國海域油氣勘查,積極參與國際海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完善地質勘查體制機制,規范礦產資源勘查空間秩序,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有序,為經濟社會發展奠定資源基礎。
科學調控,提高重要礦產資源持續供應能力。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根據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和開發利用條件,明確勘查開采方向,采取差別化調控政策,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促進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重要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采提出鼓勵性政策措施;明確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重要優勢礦產的限制開采要求,加強開采和出口的宏觀調控,保護資源,維護經濟利益;加強重要礦產儲備,為調控市場、應對突發事件、保障資源供應安全奠定基礎。
統籌協調,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與結構。統籌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促進區域資源優化配置。以西部十大礦產資源集中區為重點,新建一批大中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基地,推動西部地區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鉀鹽等區域優勢礦產的開發和深加工,加快資源優勢向發展優勢轉化。提升中東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水平。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域油氣資源開發,促進海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增強規劃空間調控和約束能力,科學劃分規劃區塊,促進礦業權合理設置和勘查開發布局優化;制定并實行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標準,加快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調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促進大中型礦山建設。
立足創新,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水平。將科技創新貫穿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與保護全過程,提高礦業科技支撐能力。推進成礦理論、找礦方法和勘查開發等關鍵技術的研究與應用,強化自主創新,提高找礦效果。加強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促進低品位、共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勘查與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發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推進礦山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推動礦業走節約、清潔、安全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注重保護,大力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復”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長效機制。區分新建礦山、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礦山的不同情況,全面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積極推進礦區土地復墾,最大限度地減輕礦業活動對環境和土地的破壞,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相和諧。
擴大開放,積極參與國際礦業合作。深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國際合作,提高礦業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引進國外礦業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石油、天然氣、鐵、鎳、鉻、錳、鋁、銅和鉀鹽等礦產為重點,推進我國企業積極參與礦業投資國際合作,實現礦業共贏發展。
完善制度,建立規劃實施的保障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科技等多種手段,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新機制,建立規劃實施目標責任、規劃審查和規劃實施監督檢查等制度,發揮和強化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構建規劃實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規劃基礎建設,擴大規劃的民主決策和公眾參與,實施一批重大工程,確保規劃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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