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礦產資源勘查
(一)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
全面提高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程度,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地質信息。繼續實施國土資源調查,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國土資源調查工作機制。加強重點地區大中比例尺基礎地質調查工作,開展重點成礦區帶的1∶5萬區域地質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和區域遙感地質調查,顯著提高地質工作程度。加強主要盆地和平原區,以及晉北、魯西、兩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水文地質調查。加快海洋區域地質調查,基本摸清我國管轄海域地質情況。加強國際海底礦產資源綜合調查。開展各類地質資料的綜合利用和深度開發,大幅度提高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
大力推進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為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奠定基礎。滾動開展全國油氣資源評價,重點開展全國油氣資源戰略選區調查評價和重點成礦區帶礦產資源遠景調查。在成礦條件有利、有較大資源潛力、工作程度總體較低的重點調查評價區,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圈定找礦靶區和發現新的礦產地,拉動后續礦產資源勘查,形成一批新的后備資源基地。系統開展全國重要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核查,基本摸清資源潛力,全面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情況。
(二)加強重要礦產資源勘查
以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油頁巖、鈾、鐵、錳、銅、鋁、鉛、鋅、鎳、鎢、錫、金、鉀鹽、磷等為重點礦種,合理部署和加強勘查。大力推廣應用礦產資源勘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勘查和綜合評價,努力實現找礦重大突破。
加強油氣勘查,促進油氣資源的持續開發。力爭在陸地新區、新領域、新層系和重點海域實現油氣勘查重大發現,引導后續油氣勘探方向。加強渤海灣、松遼、塔里木、鄂爾多斯等11個主要含油氣盆地勘查,實現探明地質儲量較快增長。加強老油氣區的新領域深度挖潛,在青藏高原羌塘盆地等有條件的盆地和南方海相重點潛力區實施科學探井工程,促進形成重要的油氣戰略接替區。加速我國海域油氣勘查,重點抓好東海盆地、渤海、南海海域勘探工作,發現一批大中型油氣田,形成重要的油氣接續基地。
加強大型煤炭基地勘查,促進煤炭及煤層氣穩步開發。加快神東、陜北等13個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為大型煤炭基地規劃建設提供依據。加強具備找煤條件的南方缺煤省區、西部邊遠地區的煤炭勘查,提供一批新的后備資源基地,增強當地煤炭供給能力。加大沁水盆地、鄂爾多斯盆地、準噶爾盆地南緣和東緣、吐哈盆地、遼寧阜新—沈北、山西寧武、河南安陽—鶴壁、重慶松藻、滇東—黔西等區域的煤層氣勘查,到2015年和2020年,新增煤層氣查明資源儲量分別達到1萬億立方米和1.2萬億立方米,為煤層氣規模開發利用奠定基礎。
加強其他能源礦產資源勘查,促進能源利用結構調整。加強鈾礦勘查,對共、伴生鈾礦進行綜合勘查和評價,北方主攻重要盆地砂巖型鈾礦,南方主攻硬巖型鈾礦,力爭探明一批新的礦產地,提高鈾礦資源對核電發展的保障能力。加快南海北部陸坡、南沙海域、東海陸坡等海域,以及陸區凍土帶的天然氣水合物資源遠景調查評價,努力開辟新能源。加強松嫩、鄂爾多斯、準噶爾、青藏高原等油頁巖富集靶區勘查。加強準噶爾、松遼、四川等盆地的油砂勘查。加強華北平原東部、松遼盆地、蘇北盆地、南襄-江漢盆地、蘇魯山地、河套盆地、太行山地和東南沿海等地區的地熱資源勘查,評價和發現一批新的地熱田。
加強重要金屬礦產資源勘查,促進資源基地建設。加強西南三江、雅魯藏布江、天山、南嶺、大興安嶺等16個重點成礦區帶勘查。西部地區以尋找大型、超大型礦床為目標,提交一批可供進一步詳查的大型、超大型礦產地;中東部地區主要開展隱伏與深部礦床找礦工作,力爭在長江中下游等重點成礦區帶取得找礦重大進展。到2015年,初步查明8處以上超大型礦床,形成45處以上可供國家規劃和建設的大型重要金屬礦產資源基地,為礦業發展提供接替資源保障。
加強重要非金屬礦產資源勘查,為化工和建材業發展奠定資源基礎。重點開展磷、硫、鉀鹽、優質高嶺土、菱鎂礦、晶質石墨、優質葉蠟石、螢石、優質膨潤土等礦產資源勘查。加強成礦條件好的貴州、云南、湖北、四川等地區的磷礦勘查,發現一批新的大中型磷礦產地,增加資源儲量。加強華北地臺北緣、長江中下游、粵桂湘贛成礦區帶,四川、內蒙古、云南等西部省區硫資源勘查。有計劃有重點地對成鹽成鉀條件好的油氣區加強鉀鹽勘查,加強對青海、新疆、西藏、四川等省區鹽湖型鉀鹽和富鉀鹵水的勘查,爭取實現找礦新突破,為鉀肥基地建設增加資源儲量。加強具有地方特色的建材及其他重要非金屬礦產的勘查,發現一批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地。
加大深部和礦山外圍找礦力度,實現找礦重大突破。以我國短缺、長期依賴進口的大宗礦種為重點,兼顧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優勢礦種,加強深部找礦工作。開展主要成礦區帶深部資源潛力評價,重要固體礦產工業礦體勘查深度推進到1500米。加強礦山地質工作,擴大資源儲量。在成礦地質條件有利、找礦潛力大、市場需求好的礦種的大中型危機礦山深部和外圍,實施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力爭發現一批具有較大規模的隱伏礦床,到2010年,實現120個以上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突破,平均延長礦山服務年限10-15年,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奠定資源基礎。
加強地下水勘查,為生產生活用水提供資源保障。開展主要含油氣盆地和大型煤炭基地地下水勘查,為能源基地開發提供水資源保障。加強大中型城市應急地下水水源地勘查,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繼續開展干旱缺水和地方病高發區地下水勘查,為飲水安全提供基礎支撐。加強重要農牧區、西南巖溶石山地區、南方紅層分布區以及老少邊窮缺水農村地區地下水勘查,為人畜飲用水提供保障。
(三)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有序發展
構建地質工作新機制,充分發揮公益性地質工作對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引導作用。完善中央、地方、企業三方聯動機制,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勘查開發緊密銜接、良性循環,地質找礦與礦業權市場建設和地勘單位的改革相互配合,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多元化資金投入礦產資源勘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著重用于國家確定的重要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降低商業性勘查風險,引導社會勘查資金投入。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培育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勘查中的主體地位,營造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環境。
合理布局,規范礦產資源勘查空間秩序。劃定不同功能的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科學劃分勘查規劃區塊,合理設置礦業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合理布局。加強對重點成礦區帶地質找礦的統籌規劃。在重點成礦區帶、大中型礦山深部及外圍地區圈定重點勘查區,推進整體勘查,嚴禁將礦產地化大為小、分割出讓,嚴禁新設探礦權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在有望形成找礦重大突破的遠景區,編制統一部署的實施方案,引導中央、省級財政各類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和社會資金有序投入礦產勘查。在鐵、錳、鉻、銅、鋁、鎳、鉛、鋅、鉀鹽等緊缺礦產具有找礦前景區域、具有礦產資源潛力的老少邊窮地區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鼓勵勘查區內通過優先設置探礦權,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促進社會資本投入。在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礦產地,具有重要價值需要保護的礦區,現階段開發技術條件不成熟的礦產地,有計劃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和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一定范圍內依法限制礦產資源勘查活動。限制勘查區內嚴格控制探礦權設置數量,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在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區域開展不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勘查活動。禁止勘查區內除公益性地質工作外,已有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要逐步有序退出。
加強監管,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準入機制。嚴格審查礦產資源勘查資質和勘查工作方案,強化探礦權人的義務,嚴格監督探礦權人在勘查期限內的勘查投入。建立探礦權人勘查區塊退出機制,鼓勵加大勘查投入,對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義務、以采代探和擅自部署開拓工程,經責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實行強制退出并不予批準新的探礦權。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政策體系,依法監督和維護正常的勘查秩序。加強對探礦權市場的監管,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推進行業自律,健全礦業權和礦產儲量評估機制,完善地質勘查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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