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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書(全文)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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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波瀾壯闊的西藏民主改革

實行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是人類社會進步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務,更是西藏社會發展的唯一出路和廣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1959年,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極端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完成了西藏歷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深刻地改變了西藏人民的命運。

1949年,在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決定性勝利的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北平、湖南、云南、新疆、西康等省市在此前后相繼以和平方式實現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實際情況,決定對西藏也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針,并于1950年1月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1951年2月,十四世達賴喇嘛任命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全權代表,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四人為代表,赴北京全權處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談判事宜。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簽訂了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的羈絆,打破了西藏社會長期封閉、停滯的局面,為西藏的民主改革和發展進步創造了條件。

《十七條協議》得到西藏各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1951年9月26日至29日,西藏地方政府召開有全體僧俗官員、三大寺代表參加的大會,對《十七條協議》進行專門討論,認為該協議“對于達賴之宏業,西藏之佛法、政治、經濟諸方面,大有裨益,無與倫比,理當遵照執行”。十四世達賴喇嘛于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1954年,十四世達賴、十世班禪聯袂赴北京參加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并分別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十四世達賴喇嘛在會上發言,充分肯定三年多來執行《十七條協議》取得的成績,對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和規定表示熱烈擁護。1956年4月22日,十四世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他在籌委會成立大會上致詞時再次肯定《十七條協議》使西藏人民“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改革西藏社會制度是貫徹執行《十七條協議》的應有之義。《十七條協議》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廣大人民要求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西藏許多上中層的開明人士也認識到,如不改革舊制度,西藏民族斷無繁榮昌盛的可能。但是,考慮到西藏歷史和現實的特殊情況,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社會制度的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和極為寬容的政策,耐心勸說和等待西藏地方上層統治集團主動進行改革,并給他們以充分的時間。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實際,又作出“六年不改”的決定,等待西藏上層的覺悟。1957年1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訪問印度期間向達賴、班禪及隨行的西藏地方政府主要官員轉交了毛澤東主席的信,傳達了中央的決定,強調六年不改,六年之后是否改革,仍然由西藏根據那時的情況和條件決定。1957年2月27日,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進一步明確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條協議,社會制度的改革必須實行,但是何時實行,要待西藏大多數人民群眾和領袖人物認為可行的時候,才能作出決定,不能性急。現在已決定在第二個五年計劃(1958-1962年)期間不進行改革。在第三個五年計劃(1963-1967年)期內是否進行改革,要到那時看情況才能決定。”可以說,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仁至義盡,作出了最大讓步。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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